(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本名黃照岡的黃琪涉嫌假冒香港首富李嘉誠秘書等名人詐欺及騙取個資,二審高院開庭期間,黃琪就部分有罪,撤回上訴。二審今天依違反個資法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再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民國106年間黃琪假冒藝人張清芳等人名義,協助安排友人母親就醫,又假冒前台大醫學院院長楊泮池助理名義向台北榮民總醫院借調友人母親檢體,另自稱楊泮池妻子申請校內網路分機得逞。
此外,黃琪涉嫌以年輕女性聲音致電中衛公司,佯稱為李嘉誠秘書,欲訂購大量口罩、酒精棉片,但中衛未上當。
黃琪另扮女裝佯稱為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向劉姓婦人自稱擁有律師資格,可協助取得國泰VVIP、投資房地產、處理訴訟糾紛,詐取劉婦新台幣4981萬元,及日圓、美金、歐元,共計約新台幣1億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琪向劉婦詐欺訴訟費2317萬元並洗錢,判刑1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
一審另就黃琪假冒張清芳名義、借調榮總病歷、申請台大分機、訂購中衛口罩等犯行,依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並應於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琪於6月間開庭時,當庭撤回一審判決得易科罰金部分的上訴,但否認假冒律師向劉婦詐取訴訟費用等。
二審指出,因黃琪已撤回部分上訴,因此審理範圍只剩黃琪假冒前台大醫學院院長楊泮池助理名義向台北榮民總醫院借調友人母親檢體,以及向劉婦詐欺並洗錢等。
二審今天認定,借調檢體部分構成犯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黃琪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向劉婦詐欺並洗錢等,因罪證不足,判黃琪無罪,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