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條文,明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對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分別提案,時代力量所提版本為4年,葉毓蘭版本為延長3年。葉毓蘭提案說明,法官法第36條規定,已將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得評鑑請求之期間延長為3年,但法院組織法卻未配套修正,可能致生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因銷毀而滅失,影響日後法官評鑑事證調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併案審查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葉毓蘭所提修法版本,朝野於會中達共識,將保留時間改為3年6個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此案時,因現場立委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