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雲林縣北港鎮前鎮長蕭永義任內涉嫌販賣清潔隊員職缺,收賄共新台幣750萬元。一、二審法院均依收賄罪,判處蕭永義有期徒刑10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蕭永義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鎮長,為償還競選時積欠債務,及應付平日紅白帖支出,起意販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
108年9月至109年9月間,蕭永義自行收賄或安排蔡姓商人擔任白手套,以新台幣1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價格,分批販賣清潔隊員的正式職缺,合計收賄750萬元,共6人因行賄而成為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審酌,蕭永義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他坦承犯行等情狀,依6個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
此外,一審判蔡姓商人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繳付50萬元。其餘涉嫌交付賄賂的清潔隊員、親友等14人因坦承犯行,分別獲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其中12人獲緩刑。
蕭永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正確,並已詳細說明量刑理由且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限,駁回蕭永義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蕭永義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不當,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