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憲法訴訟法今上路,司法院長許宗力在「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時說,大法官面對「違憲判決」時可依此法源審理,不再無奈含淚駁回。

許宗力致詞指出,大法官以會議審理案件、作成解釋的方式行使職權,歷經70多年,正式在今天憲法訴訟法施行之際劃下句點;司法院釋字,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大法官解釋釋字,將永遠停留在813這個魔術數字(去年12月24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13號解釋為最後1號釋憲案)。

許宗力說,緬懷釋字,不免會有些許感傷,但這是大法官釋憲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不可免的後果,揮別最後一號司法院釋字,自今天起開始實施新制,不久將會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接棒起跑,代表憲法法庭新旅程的開始。編碼字號雖然不一樣,提供的釋憲服務絕不打折,甚至更加完善。

許宗力指出,大法官過去只能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無權審理「確定判決」有無違憲,因此,即使發現終審法院裁判不符憲法保障基本權意旨,只能「含淚駁回」;新制賦予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的權力,也就是未來的憲法審查範圍,從除了現行的糾正違憲法律,還擴編到個案救濟。

司法院官員指出,憲法訴訟法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這是指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使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此為特殊憲法救濟制度,非救濟冤案,也非第四審,而人民可就「個案」終局裁判後6個月內聲請釋憲。

許宗力提及憲法訴訟法的修法歷程不容易,曾經5度叩關未果,好不容易在107年間第6度叩關達陣成功,也特別利用今天的機會向到場的前院長翁岳生、賴英照及賴浩敏等人致意,之前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及建議,使憲法訴訟法在因緣際會下,今天可上路施行。

翁岳生致詞時說,雖然釋憲機關解釋憲法多少具有政治性,但應避免過分強調政治色彩,希望從今天起,大法官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解釋權,做好憲法維護者角色,維護司法機關應有的「法院」或「法庭」型態。

司法院指出,回顧大法官釋憲73年歷史(自民國37年7月至110年12月30日),大法官共召開1529次會議,18 次言詞辯論,作成813號解釋,為憲政及人權維護貢獻卓著。

此外,司法院請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等人翻譯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今天也進行中譯本新書發表會,書內寫出德國大法官曾對那些法條做成解釋,以利台灣法界與當事人參考。(編輯:方沛清)1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