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酒駕累犯黃子洋三度酒駕撞上過馬路的一家四口,釀1死3傷悲劇,引發社會怒火,要求政府重懲遏止酒駕,例如死刑、連坐罰、肇事車輛沒入。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對於一定是駕駛人故意的危險駕駛造成的刑事案件,酒駕、超速、逼車、闖紅燈等等,修法方向應該和酒駕一視同仁,才能讓法官判得下去。法官判不重,怎麼修法都不會讓案件發生時的輿論止戰。法官還是要有裁量權,所以怎麼加重刑罰,都不可能是唯一死刑。

鄭運鵬今(30)天在臉書Po文提到,每遇重大酒駕致死案件,輿論就會掀起修法論戰,所以歷經了5次修正。最近一次是上屆任期,2019年5月31日,將5年內再犯者,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而本屆任期未滿2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又有12個提案,修法重點不外乎與論提出遏止酒駕的三種刑法訴求,死刑、連坐、肇事車輛沒入,但為何遲遲沒有入法?他以過去修法過程,司法院及行政機關、歷任立委的反對理由一一說明。

對於酒駕「為何不納死刑?」鄭運鵬指出,酒駕致死初犯最重為10年徒刑,5年內再犯最高處無期徒刑,這相對其他同類的故意犯行,如超速、逼車、闖紅燈致死最高只有5年徒刑,已經偏高失衡。因此,承審法官在量刑上都會從低判決,很少超過5年,再加重的結果是,刑法即使納入死刑,法官應該也不會判死。目前酒駕刑罰已經失衡,若提高為死刑,那其他惡意更大的交通犯罪,大概只能唯一死刑。

至於酒駕「連坐」,鄭運鵬指稱,極端主張認為酒駕致死的案件,賣酒的、勸酒的、借車的,也要通通處以徒刑。這種立法,會被認為誅連九族,不但可能濫罰無辜,大法官非常可能認定違憲。一種很有可能的場景,配偶各有車子,某天一方車子有問題,就開配偶的車子上班,晚上應酬酒駕致死,駕駛人被判死,配偶被連坐判刑,這不會是大家期待的酒駕立法。同車連坐的可能場景更多,但在道交條例裡面已有裁罰立法。

針對酒駕「車輛沒入」,鄭運鵬強調,親友間的借車常常是好幾天,立法沒入之後,人的人際關係也會有很大改變,車子在兄弟、朋友之間,大概沒有人會互借了。另外,這樣的沒入,可能造成台灣租賃車業被消滅,或者業者只能把費率調成超高,費率超高也可能造成租賃車業消失,道交條例35條另有沒入規定。「累犯年限延長到10年」則是交通部提出的新想法,但是,刑法的累犯都是5年,酒駕特別延長到10年,這個有待之後專業論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