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百萬YouTuber「小玉」朱玉宸涉嫌販售「換臉謎片」牟利,受害者包括民代高嘉瑜、黃捷等上百人,蔡英文總統也譴責科技犯罪;對此,律師呂秋遠表示,檢方只能依法起訴散佈猥褻物品罪與妨害名譽罪,小玉大概是易科罰金了事,「針對這樣的數位性暴力,除了打架,立法院該做些什麼?修法啊!委員們,你們在幹嘛?」

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表示,「數位性暴力」是一種恐怖的犯罪型態,最基本款,就是經過對方同意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照片,或是沒經過對方同意,偷拍兩人的私密紀錄。總之,當兩人分手以後,這些影片、照片就會莫名其妙流傳到網路上。通常男性的臉或特徵會完全遮蔽,只留下女生的可以辨認;當然,也會有男性受害。這種情況通常用來勒索金錢居多,較少真正散佈在網路各大論壇中。

散佈這些影片的心態是什麼?呂秋遠直言,當然是為了毀了這個女人,成了報復的工具,「你敢跟我分手,我就讓全世界的人知道你有多『淫亂』,但對女生來說,就是一輩子的夢魘,因這些影片、照片,原本是基於信任才會同意拍攝,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卻被迫讓許多不認識我們的人「認識」,刑法上該怎麼處罰?

呂秋遠說明,若是知情狀況下拍攝,但影片卻被散佈出去,涉犯散佈猥褻物品罪;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散佈,則涉犯妨害秘密罪與散佈猥褻物品罪。可惜的是,司法實務上,對觸犯這兩項罪嫌,非常少有判決入獄服刑的情況,一般而言,就是易科罰金。至於民事賠償,實務上很少超過50萬元。若被告沒財產,卻願意賠一點錢,法院還會勸受害人和解,給對方緩刑,免得什麼都拿不到。

至於小玉的情況,呂秋遠說,小玉透過Deepfake(換臉)技術,將藝人或網紅的臉部圖像,移植到不雅影片上,製作成另一段合成影片,販售得利,還成立會員制,甚至讓會員「票選」或「集資」選出某位知名網紅,再由小玉等人製作換臉合成影片上傳販售,這樣的行為,竟然已持續一年多,且會員至少有8千人,小玉也因此得利上千萬元。

呂秋遠說,現在檢方只能依法起訴他們散佈猥褻物品罪與妨害名譽罪,對小玉而言,可以說是無足輕重,就算不能和解,大概也是易科罰金了事。針對不知情被偷拍,或當時同意,但是分手時被散佈私密影片的情況,乃至於現在的「換臉」影片,應該不能只論妨害秘密罪、散佈猥褻物品罪或妨害名譽罪,而應制訂新的刑法法條,這不是隨著時代演進,立法院應該制訂的新規範?

他認為,如果網路性暴力、性霸凌,可以輕輕放下,搭配這個社會許多人對於女性的偏見,例如「就是因為她平常的行為不檢點,才讓人家有機會」之類的論調,台灣距離性別平等的目標,可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畢竟,今天我們不發聲,明天事情就會在我們身上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