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接連爆發好心肝禾馨診所等醫療院所疫苗施打風波,還有地方縣市首長家人搶打疫苗,甚至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搶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核准之前集體接種疫苗。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天(22日)以法律專業提出建議,直指從「制度面」解決疫苗之亂要律定2條基本規則。

邱顯智認為,解決疫苗之亂要做到: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邱顯智指出,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邱顯智表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在刑事上,人民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公益侵占罪。公務員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違背職務圖利罪。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但為什麼還是發生「疫苗之亂」?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邱顯智直言,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邱顯智認為,解決「疫苗之亂」,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邱顯智指出,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邱顯智說,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邱顯智更表示,至於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主要是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邱顯智認為,「亡羊補牢,也還不晚」。指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