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發生國中女生因細故在同學水壺加硼砂水,造成被害人身體不適,狂瘦8公斤,警方依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法辦,嘉義地院少年法庭改已傷害罪裁處,裁定犯案少女保護處分,雙方和解破局,地院表示,被害人日後仍可向加害人求償。 

本案發生在去年九月間,嘉義市一名國二何姓女生因鉛筆盒被人推落地上,懷疑是葉姓女同學所為,請老師調查,此舉引起葉女不滿。她透過網路學會將硼砂稀釋,偷偷加入葉姓同學的水壺中,連續三次,藉以報復。 

葉姓女同學喝下水後,覺得不適,前後狂瘦8公斤,家長發覺不對,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將葉姓女同學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處,葉女在案發後不久已轉學到他校。 

經法院調查後,認為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少年(指葉姓少女,下同)的行為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當庭解釋給被害人知悉。地院表示,少年的行為確實不當,故仍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日後將交由少年保護官輔導。 

另外針對和解的部分,法官在詢問被害人可以接受之金額後,少年家屬一開始表示只能負擔3萬元,之後少年家屬雖提高和解金額,但因與求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破局。法官當庭告知被害人本件雖然和解不成,日後被害人仍可對加害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