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違反國安法第21條」成罷捷理由,民進黨發言人顏若芳今(3)日表示,事實上,台灣國安法的條文總共只有10條,根本沒有第21條,反倒是中國的國安法有第21條,條文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似乎與罷捷理由書裡,指控黃捷「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違反國安法第21條」高度相符。
顏若芳說,也難怪網路上有人說,像這種的罷免理由,根本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他們第一次聽到拿中國的法律要罷免台灣的議員,連國民黨主席江啟臣都公開支持這種荒謬的罷免真的是荒謬、荒謬、荒謬。
顏若芳說,不僅凸顯了國民黨與罷捷團體強推的罷免案,是不具正當性的報復行動,更是「假罷免、真鬥爭」的政治操作,相信這種不理性、只為政黨利益的政治操作,社會自有公評,終將不會獲得支持。
顏若芳說,若以支持香港、違反港版《國安法》,來作為罷免台灣民意代表的理由,請問江啟臣主席,「你認同挺香港而被罷免嗎?你不是也挺香港嗎?難道你也符合被罷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