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心腹、現任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因在花蓮縣消防局長、縣府秘書長任內,於上班時間多次於辦公處所,假藉權勢,替傅崐萁家族成立榮亮公司從事仲介農地買賣,甚至同1天就獲益達1億餘元。今(3)日遭監察院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調查指出,顏新章自民國99年4月8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自103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11月1日升任副縣長,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
相關違失情節包括:
一、於理想大地土地買賣一案,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期間,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仲介,99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清政家族以新臺幣10億5,500萬元購買農地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某15億2,120萬元。
依契約計算兩者價差應為4億6,620萬元,但法院認定林某實際支付金額為11億5,600萬元,使該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隨後因梁某父子察覺出售農地時,受顏新章蒙蔽,及憚於情勢而廉價出售,憤恨不平,提出告訴及告發。
監院認為,顏新章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於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二、顏新章擔任消防局局長期間,於上班時間或出差時間,協助榮亮公司及其董事長鮑廣廷,提款,共計103筆,總存、提金額為3億1,542萬7,633元。這些行為都與其本身業務無關之行為。
監院認為,顏新章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