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6日電)針對公證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今天說,考量部分地區對法院公證人依舊有需求,建議維持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在費用方面,司法院預計明年開會討論,會全面檢討費用的合理性、評估是否要修正。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政府部門參加。
出席會議的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家寅針對公證法的修法提出3點訴求,包括先進國家的公證人多只在民間,台灣應順應國際主流採公證人單軌制;應檢討對民間公證人的監督懲戒機制;以及公證費用20年未變,需合理調整。
葉麗霞說,從民國88年公證法修法至今,司法院一直為落實公證制度單軌制在努力,自99年至108年,法院公證人辦理的案件數占總比例已經從35%下降至23%。
但葉麗霞指出,部分地區的法院公證人業務依然多於民間公證人,為了保障民眾自由選擇公證制度的權利,司法院建議維持現有的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未來會審慎評估是否邁向公證制度單軌制,包括持續觀察民間公證人制度能否滿足民眾需求,與研議如何完善法院公證人的合理退場機制等。
公證費用方面,葉麗霞說,建議由司法院召開討論,邀請曾辦理公證業務的庭長、地方法院主任公證人與全聯會代表擔任研審小組委員,目前預定在110年檢討公證費用的合理性,徵詢公證人、消費者團體、工商團體等意見後再行評估有無修正必要。
公證人公會全聯會監事鄭雲鵬說,實務上可能由法院公證人監督民間公證人,宛如私人診所醫師開的處方籤要讓公立醫院醫師審批。葉麗霞表示,監督業務是由各地方法院院長負責,以她擔任地方法院院長的經驗,若委交法院公證人初審,都會給庭長逐件審閱後送到院長處核,司法院會再了解監督業務執行面上的落差,進行改善與檢討。(編輯:黃國倫)1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