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濟部今(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草案,將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及相關商業服務,明訂並非開放陸資投資項目,被視為愛奇藝下架專法再添力道。
在台灣代理愛奇藝會員服務的歐銻銻娛樂公司表示,關於今天的公告,目前仍屬於草案預告階段,尚未實施,也無法預知未來正式公布的法規命令是否會有變化, 因此無法評論或回應。
經濟部指出,OTT TV並非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的疑慮,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後,預告期間為14天,會聽取各界意見與看法,預計於9月1日期滿,9月3日公告上路實施。屆時違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查處。
經濟部表示,愛奇藝科技公司在民國105年申請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但規劃經營的OTT TV業務並非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台投資項目,未獲經濟部核准,卻能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台違法落地效果。
因此,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於8月13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 TV及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經濟部官員表示,推動修法主要是因兩岸審查機制不對等,台灣的環境相對自由,加上兩岸條例並未將OTT列為陸資可投資項目,為防範陸資繞很多彎到台灣落地,才進行修法。
NCC在7月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將納管境內外OTT業者,根據草案內容,未依規定在台取得合法經營權、卻提供服務者,包括提供其網路服務的電信業恐連帶受罰。
OTT專法被市場認為是針對中國大陸OTT業者,也被稱為「愛奇藝、騰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