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臉書發文遭調查處要求南港分局警訊一事,監察院調查後批評,蘇教授案經警察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時,距貼文已逾法定之2個月裁處時效,仍逕行移送;同時109年警方大量移送的散播謠言案151件,法院裁定不罰者109不罰率達72.2%

對於「桃園市調查處發函要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查,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涉及散佈謠言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等規定案件,調查程序疑涉有違失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9)日聯席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提出之調查報告。

3位監委強調,灣大學蘇教授於1071116日在其臉書網路平台之個人粉絲團公開貼文發表言論及影片,南港分局於1081220日詢問蘇教授,距其貼文行為時間已逾2個月裁處時效,依規定不得移送法院,卻仍於詢問完後移送士林地院審理,警政署函復院明確表示其裁處時效之計算於「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警政署應將該法律見解通令所轄,各級警察機關在處理散佈謠言案件時應遵守裁處時效,如已逾越時效者,不得再移送法院。

監委表示,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

監委表示,士林地院審理蘇教授所涉散佈謠言一案裁定「不罰」,該裁定確立審查原則包括()如「有所本」即非謠言;()政府政策攸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個人意見表達與合理評論自屬言論自由;()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討論、爭議難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這些審查原則各地院裁定亦多有援用為不罰之理由。

監委指出,警察機關針對涉散佈謠言案件,106年間移送之件數為12件,法院裁定不罰者8(不罰率達66.7%)107年移送之件數為21件,法院裁定不罰者10(不罰率達47.6%)108年移送之件數為151件,案件量為前兩年數倍之多,法院裁定不罰者109(不罰率達72.2%)

監委表示,警政署應督促各級警察機關在查處散佈謠言案件時,確依上面原則檢視,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要件不符者不應任意移送法院,以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1條享有之言論自由及造成寒蟬效應。

監委表示,警察機關調查社維法案件應遵守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108年間媒體報導有多起民眾面臨警察機關異地傳訊之情事,警政署函復表示調查過程中若查得民眾住於他轄,得移請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後續查處。另該署104722日即已通令,如受理非本轄案件,應即依規定移送管轄警察機關依法查處。

監委表示,為避免類似異地傳訊情事頻傳,警政署應落實督導所轄依社維法第33條規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辦理,避免民眾奔波勞苦。

監委表示,就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案件內容相同或相似者,因分由不同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卻產生裁定結果相反之情事,雖法官獨立審判,實務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將導致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何種行為會該當該款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宜請司法院研議是類簡易案件裁定確定見解歧異情形發生時,將透過何種管道使各地方法院見解趨於一致,以維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監委也說,請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要件進行檢討,以因應現代網路訊息傳遞迅速所衍生問題,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護兩者間之平衡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