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放寬癲癇患者考駕照規定。若患者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可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等疾病不得參加駕照考試。不過,隨著現代醫學進步,許多癲癇患者可藉醫療資源達到可控制且不發作的成果,許多國家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英國、法國等國家皆已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以合法擁有駕照。

交通部說明,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認為癲癇患者一律不得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視為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經交通部與各界多年討論,交通部於6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寬患癲癇者考駕照規定。若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並規範2年期滿須定期換照至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審驗持照條件。體檢時需檢具最近3個月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規定;如有癲癇發作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

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持續辦理法規修正發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