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型歌手韋禮安於前年(2018)9月,單方面在臉書宣告與前東家「福茂唱片」約滿、不續約,自行成立新公司,雙方對此事並未達成共識而鬧上法院,福茂去年痛批韋禮安「貪婪要價,表裡不一」,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100萬元損害賠償,昨(27)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雙方委任律師皆出庭說明兩方對於合約、歌曲數量等問題分別的主張。

福茂律師主張,因韋禮安尚未完成合約裡約定的出品90首歌曲,僅發行50首歌,所以雙方合約尚未終止,韋禮安簽的並非為制式合約,福茂對於每位藝人專輯和歌曲數量、經紀收入比例、版稅比例、合約期間都不同,均會與藝人個別磋商後,再交由法務部草擬合約。

而韋禮安是創作型藝人,整張專輯由他一手包辦,與一般歌手只需演唱他人創作歌曲不同,歌曲產量未必穩定,約定即使他在期限內沒創作出歌曲,也不會主張他違約,而是讓合約自動延長,但韋禮安不僅片面解約,還自行在外接案,福茂因此提告。

但韋禮安委任律師提出,韋禮安創作的歌曲是否發行全由福茂唱片決定,並非韋禮安單純創作就可列入計算,形同合約期限任由唱片公司無限期延長,有失公平性,且部分歌曲非以專輯方式收錄,包括演唱會LIVE CD、電影主題曲、活動主題曲及與其他歌手合唱的曲目,是以數位發行,共計95首,已達合約規定的90首歌,因此提出終止合約。

法官庭末要求福茂唱片應就所失利益的請求項目加強舉證,本案將於6月15日再審。

福茂唱片主張考量韋禮安為創作型歌手發行不穩定,合約並非制式,而韋禮安並未履行完成。   圖 : 翻攝自韋禮安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