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在去年底總統大選期間,提出未來4年的司法改革4大具體進展,其中包括推行「國民法官」制,讓公民可以參與司法審判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包括未來被選定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可以和職業法官合審合判,預計2023年1月1日上路。

蔡英文在2019年政見發表會時強調,將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也就是「國民法官」制度,讓公民參與司法,讓司法審判更公開透明,不會偏離社會的情感。另外,她也將推動「社會法治教育」,要讓台灣的司法脫胎換骨、回歸屬於人民。

據行政院今天公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之國民,均具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積極資格。另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的負擔,如有年齡、教育、身心狀況、家庭責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因素者,得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同時,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只要個人因服公職期間受到一定處分、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或現經刑事追訴中等事由,而欠缺職務遂行能力時;或因從事一定職業、與個案有一定利害關係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時,均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

據草案規定,國民法官參與的審判法庭,是由3名職業法官,以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共同進行審判。至於國民法官可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是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各管轄之第一審地方法院,均應執行國民參與審判。

有關罪名認定,是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如起訴後,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院認有變更所犯法條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罪名者,亦應裁定施行國民參與審判;且此類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之規定,又為保障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之權利,該條文明定適用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

不過,案件執行國民參與審判,如有難期公正之虞、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及其一定範圍之親屬有受危害之虞、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或被告認罪,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的情形時,法院於踐行聽取意見程序後,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於檢察官合併起訴案件處理,原則上應合併執行國民參與審判,例外者則得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裁定不執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