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在本學期結束前出國,遭質疑欠缺法源、違憲。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19)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除了緊急命令外,政府面對緊急狀況有法律層次的應變處理,且疫情瞬息萬變,法律不可能完整列舉所有的應變措施,因此,當國家面臨緊急情況時,引用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合法也合憲」。

羅秉成解釋,除了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外,政府面對緊急狀況有法律層次的應變處理,這並非特別條例第7條所獨創,如災害防救法第31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都有為了防疫需要,可實施緊急處置的規定,防疫措施的法源必須從特別條例、災防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共3部法律進行結構性觀察。

羅秉成強調,特別條例第7條具有最後手段性,若有其他具體條文可以處理的話,不需要引用到這一條。但是有防疫需求,而現有條文卻不足的狀況下,這本來就在立法授權範圍內。至於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是立法者後控,在10天內追認即可,特別條例則是立法者前控,且在立法院授權底下,它就是法律,它就是符合憲法23條所指,「有必要時可以用法律限制,而這個必要是現在國家面臨緊急危難的法律規定」。

羅秉成也以SARS為例,當年並沒有強制隔離的法源,但防疫單位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實施和平醫院封院的強制隔離,事後,經過大法官解釋也認為合憲,顯示疫情變化快速,授予特別條例第7條的彈性空間,有其必要。但他也提醒,使用第7條必須非常謹慎,在疫情急遽升高的情況下,縱使禁止出國對國人權利有影響,不過「影響有限」,希望民眾共體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