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的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等8大類,完備影像資產保存。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並擴大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月25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有33條條文。

根據文化部提供的書面報告指出,長期以來國家電影中心均未完成法制化,僅能以私法人身分執行相關工作,業務重要性與組織身分極不相當,20餘年以來,民間持續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盡快法制化。

文化部書面報告也提到,推動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法制化,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的理由包括,國家重要電影資產回歸由全民所有,同時強化政府監督及公共化責任;賦予組織明確定位,強化國家文物徵集能力;強化組織專業的永續發展及文化效能。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三讀條文規定,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的教育補助、推廣及國際交流等8大類。

關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組織架構,三讀條文明定,該中心設董事會、監事會,董事人數為11人至15人,由監督機關(文化部)自政府相關機關,與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的學者、專家,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的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至於監事會部分,則是設置監事3人至5人。

董事、監事任期部分,規定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的2/3,不得少於1/3。

三讀條文也規範,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的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3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典藏、運用管理的電影及視聽資產屬公有不動產以外的公有財產者,得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編輯:林孟汝)1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