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2012年因不滿被《壹週刊》爆料收賄、索賄,提告誹謗,但遭《壹週刊》反告誣告。二審依誣告罪判處林益世5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但日前遭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12年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透過《壹週刊》爆料,指控林益世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對此,林益世控告《壹週刊》誹謗,反遭《壹週刊》提告誣告。當時,士林地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假司法之名混淆事實,浪費司法資源,依誣告罪判處8月徒刑。

案件上訴至二審,高院則認為,收賄6300萬元部分,林益世明知有收錢卻提告,有誣告犯意。但在索賄8300萬元部分,合議庭認為此部分已獲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認定林益世沒有誣告犯意。二審判決也提到,林益世當時沒有自省,利用公家資源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掩蓋部分事實,欲假借司法手段混淆視聽,但提告誹謗後數日即撤告,未過度浪費司法資源,且他在偵審程序自白,給予減輕其刑,改判刑5月。

案件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