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不滿媒體人黃越宏,在文章及電視節目中指責他「關說」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案,自訴加重誹謗。高院今天(24日)二審宣判,指黃越宏本於主觀確信而為,報導事項也非僅涉及私德,而有關公共利益,不構成誹謗罪,判決無罪,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邱太三指控,1.黃在2017年4月14日,於法治時報上刊登,「當時邱的要求,明顯有利用『法官法』作為關說的籌碼,不但要求要即時回任,還要求必須派駐在台中高等法院。」等文字;2.黃2017年5月30日、31日上三立「新台灣加油」節目,說「邱太三當上了法務部長,他第一件事情就是找陳瑞仁調升到法務部當參事,所以整個國家的金錢、法案跟職位,就邱太三跟小英你們三個人在那裡玩,你們說法律不讓你過,要讓他老婆回任,他幫忙讓他老婆回任,他就有官可以做」等話。邱認為名譽遭損害,自訴黃誹謗。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越宏未經詳實確認或提出合理根據,僅憑自己無端臆測,即指邱太三關說使妻子回任法官,已逾越言論自由範圍,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宋富美回任法官時已年屆55歲,當時要回任的法官有3位,除了她如願到台中外,另外兩人「非自願」地調到桃園,研判邱太三在民進黨中有一定的份量與影響力;且黃越宏無法知悉司法與立法機關法案磋商過程、司法機關對法官派任地點的原因,應認定黃越宏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推論的內容為真實,難認有惡意。因此認定黃越宏本於主觀確信而為,報導事項也非僅涉及私德,而有關公共利益,不構成誹謗罪,遂於今天改判無罪,不得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