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於2012年至2015年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時,長期匿名替「壹週刊」寫社論賺取高達65萬元稿費,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兼職,並於今年1月通過彈劾。對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2)天下午3時宣判,結果裁處申誡。同時,公懲會認定管中閔的兼職所得為67.5萬元,且兼職的「業務」妨礙其政務官本質的性質和尊嚴,但是否渉及追回不當所得,該會表示「沒有相關規定」,只會響「考績」。
監察院表示,管中閔自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政委及經建會、國發會主委任期間,匿名且常態性地為周刊撰寫社論,每篇稿費2萬5000元,1年下來共65萬元,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兼任業務」,才會以彈劾名義送公懲會裁處。
公懲會認為,管案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還破天荒的決議公開審理,7月2日第一次審理時,開放60位民眾旁聽,管中閔當天出庭時表示,該案源於去年1月5日台大校長遴選,因為結果不為當權者所喜,才會出現一連串鋪天蓋地的政治抹黑,並引用出自於「史記‧酷吏列傳」的「深文周納」批評監院,指監院不根據事實,巧妙的援引苛刻法條陷人入罪。公懲會於8月19日就管案二度開庭,管中閔則在庭上表示,監院調取他將近20年來的所得資料,已嚴重侵犯他的個人隱私,是一種政治迫害。
公懲會認定管固定撰寫週刊社論賺取每篇稿費2.5萬元共67.5萬元,且兼職的「業務」妨礙其政務官本質的性質和尊嚴,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但審酌其犯案時間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的舊法,且時任政務人員,僅能在「解職」、「申誡」處分擇一,今天判決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