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12日舉辦「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強調,監察院可以廢,但國家監察權不可一日癱瘓,人民透過監察權尋求救濟的權利也不可受損。他指出,監察委員全面出缺,衝擊公務員彈劾究責、國家人權保障及陽光三法執法。
由經濟民主連合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協辦的「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12日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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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次主題為「沒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保障何去何從」,邀請與談人前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葉大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台權會秘書長余宜家,從體制內、體制外和不同的角度討論台灣的人權保障制度的未來。
賴中強批評,未處理職權重新歸屬,卻以廢除監察院為名杯葛人事同意權,是癱瘓國家、蔑視人民救濟權利,並將此置於中國與在地協力者推動「台灣黎巴嫩化」的脈絡下觀察。他回顧陶百川、尤清挑戰威權、為民伸張權利的歷史,強調應正視監察制度承擔的「人民告官」與護民官功能。面對監察院暫時或最終無法行使職權,改革不能停留在機關存廢之爭,而須具體討論三類監察權如何移轉至既有或新設機關,維持公務員問責、人權保障與廉政監督。
葉大華:國家人權委員會長遠應成為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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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逐步邁向獨立運作。監察權著重個案究責,人權機構則須辨識系統性侵害、檢視政策並提出改革建議,兩者功能與工作方法有所不同。目前人權會面臨委員兼任、預算與人力附屬監察院,以及職權行使法制未完備等限制,與《巴黎原則》的要求仍有落差。
葉大華主張,短期應強化分組委員會議及委員行政參與,透過修法讓具人權專長的當然委員專責人權工作,並建立與國會、行政院的聯繫平台;長期則應推動成為憲法或法律明定的獨立機關,維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委員產生方式,兼顧性別、族群及專業多元。同時應建立彈性用人制度,納入學者與民間實務人才,研議增設人權職系,以更完整的法律基礎及專業人力,落實人權保障。
徐偉群:司法救濟和機關內部人權檢核仍有政策施行空間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提出,若國家人權委員會事實上無法運作,應分別建立司法冤案救濟及系統性人權侵害防制機制。司法救濟方面,可參考英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立法設置獨立的「冤案救濟委員會」,不隸屬監察院,並仿照檢察總長任命模式,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針對機構與系統性人權侵害,徐偉群建議恢復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行政院設置人權事務會報,以人權處為核心幕僚單位,並在一定層級以上機關的政風系統設置人權檢核官。他認為,可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明訂人權檢核事項;即使尚未修法,現行規定仍有政策實施空間,可據此推動行政機關內部的人權檢核工作。
黃怡碧:除了「補足委員」外,人權會需積極建構自身能力
黃怡碧認為,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六年的運作經驗,已提供下一階段改革的重要基礎。未來應透過修法,使國家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的角色及功能更為明確,確保以人權專業或實務經驗被提名的委員能充分投入人權會工作;同時也應投入資源培養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逐步建立人權監測、專案調查、政策與法案檢視及建議追蹤等核心工作的制度與方法,而非長期仰賴外包。
人權會也應建立更穩定、制度化的民間諮詢機制,使公民團體及權利受影響者能持續參與議題設定、調查與後續追蹤。6年的經驗顯示,制度設計固然重要,但一個人權機構能否真正發揮功能,也取決於委員與工作團隊的投入及專業能力。人約盟期待,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在台灣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NPM)的過程中,承擔統籌、協調的重要角色;這也使人權會自身的能力建構更為迫切。下一階段的改革,不能只是「補足委員」,而必須同時處理職權、工作方法、人力、專業能力及民間參與機制。
余宜家:人權會不應困於監院政治僵局,應建立獨立運作法制
余宜家表示,台權會長期主張透過憲政改革廢除監察院,並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今年5月完成的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高度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未來,包括人權會能否持續有效運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建立有別於監察院的制度身分。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對一國的人權保障而言,無論在監督國家權力或引導人權政策上,都不可或缺。
她以迫遷議題為例,2022 年兩公約審查因政府與民間對台灣迫遷現況的評估南轅北轍,建議由人權會進行全國詢查;後續人權會也展開公產管理與迫遷的系統性訪查。這也說明了人權機構不僅能獨立檢視國家作為,也有持續推動政策改變的職責。
余宜家表示,過去人權會與監察院之間的職能始終沒有完全釐清,也限制了人權會應有的作用。與其讓人權會跟著監察院一起陷入政治僵局,更應在人權會已運作6年的基礎上,重新思考如何確保國家人權機構持續、獨立運作,並建立完整的職權行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