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已經退休的高雄橋頭地院法官張俊文,在2018年審查被告歐O宗的酒駕簡易案件時,以複製貼上方式,錯誤將另位被告蘇O輝的判決處刑書,貼到歐O宗的判決的重大違失,監院今(9)日以13票對0票通過彈劾,並將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橋頭地院法官張俊文2018年審理被告歐O宗酒駕公共危險罪案件(橋頭地檢署107年速偵字第20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複製貼上了另一位被告蘇O輝的處刑書內容(橋頭地檢署107年速偵字第20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導致在歐O宗案件判決書(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判決),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O宗外,起訴案號,所登載的起訴案號、主文、事實理由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所載的被告姓名都為蘇O輝。

原判決判處被告歐O宗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該案件疏失被發現後案件都已定讞,無法提出上訴,最後由橋頭地檢署提起非常上訴,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一號判決被告歐O宗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4個月。

而歐O宗被告被查獲的酒駕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3毫克;而較另位被告蘇O輝被查獲的酒駕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75毫克,因此,本件被告歐O宗的犯罪情節,顯較誤載之另案被告蘇O輝的犯罪情節為輕。

提案委員高涌誠表示,這個「複製貼上的疏失」就是法界俗稱的「AB判決」。過去公懲會的處分大概都是降級。今日監察院審議時也有人討論到法官右鍵按錯了,要負這樣的責任嗎?以及法官審判獨立,自己一個人,如何確保不會犯錯。

至於有無追究該案檢察官責任,陳師孟說,居於監察法的規定,他們不能說明。

陳師孟所謂監察法的規定是指第13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也就是監委可能針對檢察官的責任進行課責,但是尚未審議確定。

至於如果移送職務法庭,張俊文可能受到的懲戒,陳師孟說,一般是罰款一個月薪俸以上、一年薪俸以下。

橋頭地院發言人黃宇揚也咬是,張俊文法官的疏失情節嚴重,他們法院本來就在去年年底召開法官職務評議委員會,將張俊文職務評定為不良好,同時也將其送到自律委員會審議。自律委員會也將張俊文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黃宇揚說,針對張俊文疏失部分,他們也檢討院內管控機制,除了向法官宣導製作判決要謹慎外,也針對書記官進行教育訓練,要求確實執行校對工作,不要再發生相同錯誤。

張俊文法官是於2018821日製作錯誤判決,但已於104日退休,轉任律師。

 

 

監委陳師孟。   圖:林朝億/攝

監委楊芳婉。   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