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一段影片在社群媒體上迅速擴散。基隆選區國民黨立委、立院黨團書記長林沛祥,面對媒體追問國民黨議員候選人佀廣洋的校園霸凌爭議時,說出了這樣一句話:

「這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只要在法律的規範之內都是允許的,我尊重……不管誰受到這樣過於粗暴的選舉手段,我都認為是沒有必要的。」

全站首選:預告「今晚打伊朗」又淡化美伊升溫局勢!川普:不認為戰爭會再起

這短短數句,至少犯下了兩層錯誤:一是對台灣現行法律的嚴重誤讀,二是以看似「尊重法治」的語言,包裝了一種在哲學上行之千年、被無數思想家批駁的道德虛無主義。本文嘗試從法律事實、法理邏輯與自然法哲學三個層面,逐一拆解這段話的謬誤所在。

一、事實前提即已失真:台灣法律明文規制霸凌

林沛祥發言的核心邏輯,有一個不可或缺的隱含前提——霸凌是法律沉默的灰色地帶,法律對其既未禁止、也未加以規制,所以「在法律規範之內」。

然而,這個前提根本是錯的。

台灣現行法律體系對「霸凌」的規制,不僅存在,而且層次分明。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四條,霸凌的法定定義是「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肢體動作、電子通訊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這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法律的明文界定與禁止。

更值得注意的是,林沛祥發言的時間點:2026年7月初,正是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的同一週——這項在2025年12月三讀通過的修法,首度將職場霸凌明確入法,明定雇主未盡防治義務最高可罰450萬元罰鍰。就在台灣社會以新法向霸凌宣戰的歷史時刻,一位立院黨團書記長,卻發表了一個在法律事實上全然站不住腳的護短言論。

二、法理謬誤:「法律不禁止」不等於「道德上是允許的」

即便退一步,假設某種輕微的霸凌行為一時尚未達到法律追訴門檻,林沛祥的邏輯依然犯下法哲學上的一個古老而嚴重的錯誤:將「法律底線」誤作「道德許可證」。

這個謬誤的實質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濫用」。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強調法律的效力來自其形式上的頒布程序,與道德內容無涉。然而,連法律實證主義最具代表性的倡導者、英國法哲學家哈特(H.L.A. Hart)都明確指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非道德的全部。「法律未禁止」充其量只意味著國家暫不動用公權力制裁,絕非意味著行為在道德、社會或政治層面是「可以接受的」。

哈特的論辯對手、自然法陣營的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L. Fuller)更直接指出:法律本身就內含道德維度,一套法律秩序若要具備正當性,必須符合指引人類行為趨向合作與共善的道德原則。林沛祥的邏輯,恰恰是把哈特的「法律與道德分離」論斷,片面地、過激地理解成「只要合法,道德無從置喙」——這不僅是對哈特的誤讀,更是富勒所竭力批判的思想傾向。

三、自然法的千年叩問:法律之上,還有更高的法

林沛祥的邏輯失誤,在西方哲學傳統中有著極其深遠的反例。自然法(Natural Law)哲學從古希臘、羅馬,綿延至中世紀神學、啟蒙時代乃至現代人權理論,其核心命題始終只有一個:人定之法(positive law)之上,存在著更高的道德法則,人定之法必須符合這更高的標準,才能獲得真正的正當性。

西元前一世紀,羅馬雄辯家與哲學家西塞羅(Cicero)在《論共和國》(De Re Publica)中寫下了自然法最著名的宣言:
「確有一真正的法律——即與自然相符的正當理性——它普遍適用於所有人,永恆不變、亙古長存;以命令召喚人盡義務,以禁止嚇阻人為非作歹……它在羅馬不是一回事,在雅典又是另一回事;現在是一種樣貌,將來又是另一種——而是一部為所有民族、所有時代同樣有效的永恆不變之法。」

西塞羅的洞見告訴我們:真正的「法」,不是人類隨時可以訂立或廢除的規定,而是植根於人性與理性之中的道德秩序。一個聲稱「只要在法律規範內都是允許的」的立法者,若他的「法律規範」本身是道德殘缺的,其說法不過是以空殼充實質。

四、阿奎那與「不義之法非法」

中世紀神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將自然法思想推向了最精密的系統化表述。他的名言是:「不義之法,根本不是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

阿奎那的論據是:法律要具備真正的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目的為公共福祉、制定者具有正當權威、施加的義務公平適用於所有人。一部法律若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外衣,卻在實質上違背理性與正義,它在道德良心上根本不具備拘束力。
這個命題對林沛祥的言論構成了最直接的哲學反駁:就算我們退一萬步,假設台灣的法律體系對某種霸凌行為真的「沉默不語」,自然法告訴我們,法律的沉默不等於正義的背書。人的良知所辨識的是非善惡,是先於任何制定法的判準。霸凌傷害他人的人格尊嚴,這不需要法條明文寫出才算「不對」。

五、馬丁路德金的一封信:最有力的現代詮釋

自然法哲學距離我們最近、最具感召力的實踐示範,或許是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於1963年在伯明罕監獄中寫下的那封信。

他在信中直接引用阿奎那的框架,寫道:

「一條正義的法律,是與道德法則或上帝之法相符的人定法則;一條不義的法律,是與道德法則相衝突的法則……用阿奎那的話說:不義之法,是沒有根植於永恆法與自然法的人定法。任何貶抑人格的法律,都是不義的。」

他進一步說:「人不只有法律上的,更有道德上的責任去服從正義的法律。反之,人有道德上的責任去拒絕服從不義的法律。」

馬丁路德金所抵抗的,正是當時美國法律體系中「在法律規範內」的種族隔離制度。林沛祥那句「只要在法律規範內都是允許的」,若放在1960年代的美國南方,等同於為種族隔離者護航。以「合法」為「正當」的護盾,從來都是強者迴避道德責任的慣用伎倆。

六、邏輯謬誤:三重陷阱疊加

在自然法哲學的宏觀批判之外,林沛祥這段話還在論證結構上同時犯了三個可辨識的邏輯謬誤: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記者與輿論的核心問題是「霸凌者是否適合代表公眾從政」,但林沛祥掉包成「言論自由的邊界」,迴避了對霸凌行為本身進行是非評價。

迴避問題謬誤(Red Herring): 「民主法治」、「言論自由」是崇高的抽象原則,卻在此被用作煙幕彈,讓聽者誤以為他在認真回應問題,實際上他根本沒有直面「霸凌者應否退選」這個具體問題。

循環論證(Circular Reasoning): 「在法律規範內都是允許的,所以我尊重」,邏輯鏈的核心是「法律允許的是允許的」——這是同義反覆。他從未論證霸凌究竟是否真的「在法律規範之內」,而是以一個待證的前提充當結論的論據。

七、政治責任:書記長不只是在個人失言

林沛祥並非一般的黨員或地方人士,他是立院黨團書記長——黨的立法策略核心成員。他的發言,等同於黨對此事的官方態度。

當一個立法黨團的書記長,在一個涉及校園霸凌的公眾事件上,以「法律規範之內」為由隱性為施暴者護盾,他向社會傳遞了一個危險訊號:政治保護可以凌駕道德責任,霸凌者只需沒被起訴,就可在黨的「尊重」之下繼續征戰公職。這對正在遭受霸凌的青少年、對職場弱勢者、對所有期待公職人員具備基本道德素養的公民,是一次制度性的傷害。

結語:法治是道德的起點,不是道德的替代品

西塞羅說,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符的正當理性」;阿奎那說,不義之法根本不是法;馬丁路德金說,我們有道德責任去拒絕不義的命令。三位跨越兩千年的思想家,都在叩問同一個問題:人定之法的邊界,不等於良知的邊界。

「只要在法律規範內都是允許的」——這句話若出自一般市民,可以理解為法律認識的不足。但出自立法機關的黨鞭,它暴露的是一種選擇性的道德退縮:在政治利益與是非判斷發生衝突時,以法律程序作為盾牌,逃避任何實質的道德表態。

自然法哲學用兩千年的積累告訴我們:法治是文明的起點,但法律的沉默或許可,從不等同於道德的善。一個選擇以「法律允許」為護盾、而非以「是否傷害他人」為判準的立法者,不只在哲學上站不住腳,更在政治上辜負了那些將選票交給他的人。

作者:江建祥律師,1978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系,服完軍法預官役,返回政大取得法學碩士後,於1983移民美國,並在加州首府McGeorge 法學院取得Juris Doctor 學位。曾任南加州聖伯納帝諾郡副檢察官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專精民刑事訴訟,後轉任律師服務洛杉磯僑界近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