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4)日下午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政治檔案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而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之政治檔案,除原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規外,視為解除機密;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認為,修法目的在於「人權不在於政治追殺」。
立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為轉型正義做出一大突破,管碧玲談起過去在高雄市擔任文化局長時,曾接待過來台尋親的加拿大人史蒂芬,其父親在二戰期間不幸罹難,從此成為「二戰孤兒」,在事發56年後,他才取得史料資源,促成來台「尋獲父親」憑弔之旅。管碧玲認為「這樣的故事,應該讓國民黨知道,修法目的在於『人權不在政治追殺』」。
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則指出,《政治檔案條例》立法有3大意義,首先是半年內所有機關皆要清查政治檔案,凡30年以上視同解除機密,但若仍要永久保留,則向上級機關報告,另也有助於釐清壓迫體制參與者的責任關係,最後是個人權益保障,當年檔案當事人有權針對檔案內容,進行資訊校正,未來促轉會進行政治檔案的解密難度也將再降低。
臨時會決議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對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等做出定義,而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了原來的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皆視為解除機密,而或有拒絕移交政治檔案者,最高可處500萬元,另若有損壞、隱匿情事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