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完成轉型正義最後塊拼圖!修法後明定,政治檔案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明定政府機關應6個月內完成與戒嚴時期相關的政治檔案清查,而政黨、附隨組織所保管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認定為國家檔案後,也必須在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至於若有拒絕將政治檔案移交者,最高可處500萬元,若有損壞、隱匿情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檔案條例》政院版草案共計16條,政治檔案定義納政府機關、政黨、附屬組織及黨營機構等檔案。今天上午針對草案朝野協商,但會中對政治檔案時間軸定義,以及政府機關、政黨等毀損檔案有無刑責等條文無共識,今天下午2時院會表決處理。
根據條文規定,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特制定本條例。
條文明定,國發會檔案局可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政治檔案,在徵集檔案的範圍上,明定「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紀錄或文件」。
在罰則部分上,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是毀棄、損壞、隱匿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令其不堪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國民黨立委拿出看板抗議,民進黨拚經濟無能,搞鬥爭最行,強奪私產、違憲亂紀。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發言時則說,透過修法可以建構轉型正義,在威權時代的受害人,以及在威權時代所產生的案件,不僅只有知名的案件有問題,還有更多的案件無法建構真相,如何系統性解決問題,讓受害者、研究者、專家等能把問題解決,就是修法最重要目的;至於為何不把時間軸延長,處理民主化時期台灣的案件,如陳水扁槍擊案、太陽花學運等,他說,民主化與威權體制完全不同,想要查民主時期的案件早有相關法案處理,不需要另外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