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件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遭監察院彈劾成功。調查報告今日出爐後,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卻認為放大偵辦違失對陳隆翔太過嚴格,主張監察權只能在檢察行政與司法行政上追究違法責任,若是介入辯證、判定真偽、量刑標準等工作似乎不太妥當。

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以六點聲明指出調查報告的缺失與不當。他們提醒,此案件經彰化地檢署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再議,經由台中高分檢確認,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確定,且確定後依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也遭法院駁回。因此法定救濟程序早已走完。監察院若要介入調查應格外謹慎,避免遭受議論。

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認為,大法官釋字第325號中指明,檢察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乃司法核心事項,應受保障。監察院對此行使調查權應受限制,加上台北律師公會與台灣法學會在今年5月時舉辦「再論監察院調查司法個案之界線」,有學者主張,「檢察官之法定義務乃司法權的核心領域,檢察官實質進行偵查,對於何者起訴,何者不起訴,有其獨立司法判斷空間與餘地,他人無權置喙」、「就現行刑事訴訟法而言,在體制內之監督有再議、交付審判、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反對針對實質個案介入調查」。

針對案件中的公印,聲明中解釋,依據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指,是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職務的印信。可是彰化縣政府復函載明,彰化縣立體育場於99年7月後,已改隸於縣政府教育處體育設施科,自92年起為「公營造物」,不再有任何印信等詞,且該體育場所轄之「活動組」非公務機關。

因此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表示,調查報告指控被告擅自使用「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之印文,並不是公印文,且該戳章是早期體育場辦活動時所使用,或借用未歸還者,並非被告偽造,陳隆翔未在緩起訴處分書上斷論被告偽造「公印文」的事實,並無違誤。

關於「曲棍球案」中被告侵占資金流向及共犯的可能性未被清查,方萬富等人認為,彰化地檢所提出的書面資料已清楚說明,且還有緩起訴處分書上所列下39項人證、物證,因此依照調查報告描述,只有憑藉被告自白認定是否犯罪一事並非真相。

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也提到,法務部廉政署備為偵查輔助機關,案件偵查之結果,應由檢察官負全部責任。但要所有司法警察機在調查案件時,就全部可能的犯罪事證予以調查,才能稱為完備?這樣的要求過於強人所難。加上若要傳喚相關教練及受訓學生對質,費時費事,應該以符合比例原則、訴訟經濟成本為考量。加上全案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未違背偵查常規,緩起訴處分也無不妥,在調查結果中將所有瑕疵情節視為辦案程序有重大違誤,過於嚴苛。

最後,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表示,檢察官背負案件,職責相當大,將調查意見在事後嚴格檢視,苛責承辦檢察官於偵辦時的各種失誤,太過嚴格。且根據此份調查報告與兩次彈劾審查時的內容有所不同,增加了許多的篇幅項目,假如以同樣的標準,嚴格檢視彈劾時所附資料,是不是也可以稱作執行有所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