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去年6月底上路,新北市已在指定場所完成設置1,882個婦幼車位,交通局表示,經過一年的宣導期,將自6月29日起全面稽查,違規占用婦幼車位者將被處以最高1,200元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特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的停車位,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特定公共停車場包括政府機關、車站、百貨公司、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遊樂園區等。

新北市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長吳政諺表示,新北市應設婦幼停車位1,374位,而截至6月12日已在指定場所完成設置1,882個婦幼車位,並發出36,043張孕婦及親子識別証;車位於白色標線內畫設粉紅色內框並設有告示牌。停車格位屬專用,須於車內擋風玻璃上放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識別證」才能停放。

吳政諺說,配合交通部一年宣導期,通令各停車場業者加強稽核及管制,現行違規停放專用車位車輛採夾單警告,自6月29日起即全面稽查,火車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醫療院所、觀光遊樂園區及政府機關等附設公共停車場列為稽查重點,並將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也納入稽查,違者將處以最高1,200元罰鍰。

對於外界質疑「認證不認人」,有停車證的不一定符合身分資格,反而影響真正有需求民眾的權益;吳政諺表示,停車證只是方便識別,車上仍要有孕婦或幼兒才可使用車位,若民眾忘記帶停車證,但只要確實符合身分資格,並先向停車場管理員報備即可停放婦幼車位。

交通局提醒有停車需求且符合資格的民眾可攜帶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至交通局2處辦公室、6處停車管理場及105處公有停車場領取停車位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