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包括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以及各地方家長團體等超過50個家長和教育團體,於4月9日發布聯合新聞稿表示,支持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法草案:「教評會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納入外部委員,使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不過半。」他們又說:「如果現行教評會一點問題也沒有,那為何不適任教師時有所聞,卻是那麼難處理?如果教評會的組成比例不是問題,那『師師相護』的惡名從何而來?」

家長團體表示,「師師相護」並非這回修法才被發明的名詞,而是流傳許久的惡名,他們深信絕大多數學校老師都具有使命感,也不願意因為一顆老鼠屎而壞了一鍋粥;但他們也可體會做為同事情誼,而不忍心積極處理「老鼠屎」。所以這回修法,正好可讓老師擺脫長期以來被譏為「師師相護」的惡名,基於支持絕大多數學校老師的立場,家長團體及許多教育團體都舉雙手贊成此次修法。

筆者在看到如上聲明後,甚感驚訝!這超過50個家長和教育團體的論述,竟然如此不堪,從頭到尾,一直反覆朗誦「師師相護」這四個字。但是基本的統計卻是付諸闕如,這和白色恐怖時代「莫須有」的羅織罪名,有何不同?「不適任教師」遲遲無法有效處理,主因真的是「師師相護」嗎?坦白說,這超過50個團體的會員,其中不少和教育現場根本就是嚴重脫節,稱呼他們是「萬年家長」或許並不為過。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再查一下各縣市的規定:

「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對家長一詞並沒定義。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台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規定:「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係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筆者不禁要問這超過50個團體倒底有幾個團體符合「家長」的規定?也因為這些團體很多是狀況外,因此對「不適任教師」遲遲無法有效處理,難免人云亦云。這不能怪他們,只能說他們很多不是真正的家長,會那麼的狀況外是可以理解的。

以個人在高中服務23年所接觸,再加上多年來持續在國小、國中家長會的經驗。事實上,「不適任教師」遲遲無法有效處理,主要原因就在於校方袒護惡師、狼師。遇到惡師、狼師時,校方或許基於維護校譽、校長或許基於維護其考績,當然是能壓就壓,連提教評會都不願意。校方沒提交教評會,試問教評會要怎麼評?

再強調一次,惡師、狼師無法解聘,問題癥結根本不在教評會,也不在師師相護,真正問題在校方袒護惡師、狼師!校長為了考績、為了保住官位、為了升遷、為了不能說得秘密......,努力不提報惡師、狼師!否則只要校方程序完備提交教評會,教評會很少不通過!所以問題關鍵在:第一、校長基於什麼個人考量不將惡師、狼師提交教評會,第二、校方逼不得已提交教評會後,為何又在教評會裡為惡師、狼師緩頰。這些校長自己內心很清楚、行政同仁同樣心照不宣,惡師、狼師沒被解聘究竟是誰之過?

另外,一旦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法草案通過,台灣教育界將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夢靨!那就是,萬年家長團體將會漸漸將黑手深入校園,台灣教育將會更慘!有教育理想的老師將會被箝制成奴才!惡師、狼師將會得到萬年家長團體更完美的庇護!當土豪劣紳能透過萬年家長會脅迫教師時,這塊土地的教育將從根爛起!很不幸,我們恐怕距離亡國愈來愈近了!

事實上,台灣教育界根本就尚未解嚴、解威權,到如今「黨國校長」依舊充斥各級校園。一旦「黨國校長」找「萬年家長」、「萬年專家學者」結合,很容易就能剷除有良心的教師!加上新法又要進一步大力削奪老師的申訴管道,有良心的教師們真的要準備當奴才!因為乖乖待在學校當順民,才是生存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