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28)日將審查《刑法》中酒駕的相關規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7個民間團體發表共同聲明指出,以「提高刑度」作為防制酒駕對策,應有實證研究支持,且刑度過高恐導致個案間難以適用,正因國人對於酒駕的高度重視,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之立法。

該聲明共同發起連署團體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該聲明指出,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先後於民國97、100及102年三度修法提高刑度,頻頻提高法定刑度上限,無非是希望藉由嚴刑峻罰杜絕酒駕行為,近來多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提案將酒駕肇事致死之法定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刑事法關於犯罪之構成在學理及實定法上均有嚴謹之檢驗架構,酒駕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上之「殺人故意」,應屬法院認定事實、涵攝構成要件之司法權行使。

其次,該聲明也強調,酒駕頻傳有其社會及文化成因,刑罰功能終有極限,無法取代具有實證基礎之刑事政策。欠缺實證研究、追求嚴刑峻罰之刑事立法,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預防酒駕之功能,抑或只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例如監所根本不堪負荷、受刑人長期監禁後社會復歸更加困難?)均有賴於事前通盤且慎重之研究與評估。

民間團體認為,如將酒駕肇事致死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將導致加重結果犯之刑度與故意殺人罪無異,恐紊亂現代刑事法歸責之理論基礎,並造成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法律構成要件之困擾。再者,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關於構成要件涵攝及量刑之裁量,均須依個案情節予以具體審酌,如逕將酒駕肇事致死之法定刑提高至與故意殺人相當,極易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發生。

最後,聲明強調,對於欠缺殺人故意之犯罪行為施以死刑,勢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之規定,故民間團體在此誠懇呼籲,具有實證基礎且符合罪刑及比例原則之刑事立法,方為現代法治國抗制犯罪應採取之對策,亦為我國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重要指標,因此,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