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政務官、教職期間兼職,監察院昨(13)日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在過去15年期間,他違法兼職至少有8個主要機構,約支領了16百萬元報酬。

王幼玲、蔡崇義今日針對管中閔違法兼職召開記者會。根據監院調查報告,管中閔的本職擔任期間分別是:

83/08/01-88/07/31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88/08/31-94/09/15 中研院經濟所研究員

93/09/16-98/01/31 中研院經濟所特聘研究員

98/02/01-迄今 台大財務金融系教授(其間101/02/06-104/02/03入閣擔任官員)

其中,近15年擔任公職或公立學校教職期間,沒有申報的收入主要為:

政治大學 近200萬元

中央大學 近百萬元

暨南大學 30萬元

勇源基金會 每年平均逾10萬元(共9年)

壹傳媒 400萬元

國泰金控 逾700萬元(第一年200萬元有申請兼職獲得許可,其餘都沒申報)

台經院 近160萬元

兩岸企業家峰會 近140萬元

總計約1820萬元整。其中,國泰金控第一年的收入,根據王幼玲表示,是200萬元。也就是說,15年來,管中閔沒申報的兼職收入總共約1600萬元上下。

蔡崇義表示,這裡面已經剔除10萬元的許多收入。至於有的報社投稿收入大概是70萬元,他們認為是偶一為之、非經常性的,也沒有列入。

調查報告也針對管中閔擔任公職、教職等兼職所牽涉法令進行說明:

一、在10126日到10423日政府高階政務官、首長期間,常態性為壹傳媒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此一部份,監察院已經通過彈劾)

二、中研院任職期間,包括在政大、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職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1項、第14條之3等規定。

管中閔在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時,也是經過申報中研院核准後辦理,也就是管中閔並不是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因此認定其知法犯法,違失情節重大。

三、在台灣大學任教期間之未經申報之兼職,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條、台灣大學教師聘約第6條、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會團體規則第4條第三項等規定。

王幼玲指出,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則規定,依情節輕重可處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等相關處分。她認為,「管校長」應該處理「管教授」違法兼職;如果台灣大學不處理,教育部也有督導之權責。

至於管中閔赴中國大學兼職部分,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在2007年及2015年的英文簡歷記載,他於華中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兼職,但查其出入境記錄,僅到這兩個學校1次,所謂兼職並非實情。至於他在廈門大學兼課、擔任博士班導師及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擔任暑期課程講座,是否違反教育部函示教師赴陸禁止事項,由於受限於當前兩岸關係,無法進一步確認。

調查報告也發現,管中閔966 20日到623日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中心講學。西安大學的邀請函已經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是管中閔還是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期間的生活費357元美金,是否有重複支領,監察院函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理。

 

監委王幼玲。   圖:林朝億/攝

管中閔在8個機構違法兼職約領1600萬元左右   圖:監院提供

管中閔兼職情形。   圖:監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