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獲取50萬元不法利益,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而依據《選罷法》規定,高志鵬因貪汙遭判刑定讞,未來都無法再參選公職。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在12年前(2006年12月),為台中市羅、陳姓等業者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被查出陳「依約定」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捐款50萬元交給高的立委辦公室林姓助理。
姚昇志到案後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繳出150萬元賄款。但高否認犯罪,辯稱不知有「約定200萬」之事,但確實有收到「南投阿德」政治獻金。
法院審理,一審依圖利罪判高志鵬5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改判無罪;更一審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實質權力,對首長關說會有實質影響力,重判高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更二審改判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
而高志鵬是現任民進黨新北市三重區區域立法委員,自2002年擔任立委至今,1993年退伍後便投入陳水扁立委辦公室,由國會助理開始,成為陳水扁年輕班底之一。今遭判刑確定,立委寶座不保,三重區域立委也將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