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前日宣布「勉予同意」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並於昨日請辭且獲行政院長賴清德速准。律師林憲同質疑,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灣大哥大副董,仍參加台哥大獨董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的投票,毫不迴避;葉俊榮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諸多瑕疵,卻執意允許聘任。基於這些理由,林向地檢署告發葉俊榮、管中閔、蔡明興等3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瀆職、圖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林憲同認為,依據憲法與大學法制,教育部對台大校長具有最終的實質准駁權,根據時任教育部長葉俊榮於今年8月「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內部審議,以及今年9月「行政訴願答辯」的外部答辯,可認定教育部不承認台大校長遴選合法,以及不承認管中閔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葉俊榮應受教育部「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公法約束。

林憲同質疑,葉俊榮在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瑕疵,以及管中閔不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兩個前提下,卻僅於今年12月24日下午以電訊告知行政院長賴清德,並前後矛盾地對外發布「勉予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葉俊榮此舉顯然是圖利管中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

林憲同所提的告發狀中指出,管中閔報名參加台大校長遴選時,本應據實填寫申報曾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獨立董事,或曾在擔任公職期間至中國任教等情節,管中閔卻故意隱匿應據實登載的事項,此部分涉違反刑法之行使偽造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告發狀還提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副董事長蔡明興出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對於身為台灣大哥大獨董的管中閔登記參加台大校長遴選一事,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但蔡明興卻沒迴避,甚至投票贊成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同時涉及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