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因不滿作家馮光遠以「法院認證的男妓」等言語傷還其名譽,之前針對此事提告求償。二審判馮光遠應賠償新台幣5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澄清聲明,全案經上訴後,今(13)日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金溥聰說,馮光遠從民國104年3月起,在臉書用「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特殊性關係」等毀謗詞與謾罵金溥聰,因此金決定提告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判馮應賠償15萬元,雙方均針對此結果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光遠的文章「足使他人認為金溥聰是經法院認證,以身體或其他低劣方法不當攀附服務對象以換取權位、財富等利益,如同娼妓,是以相當不堪的言詞貶低金溥聰社會評價」,因此二審改判馮應賠50萬元。

另外,高院合議庭也考量,由於馮光遠的相關言論是發表在他的臉書粉絲專頁,因此判馮於臉書刊登澄清聲明一天。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駁回,全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