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24)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就國民黨以違反法令等悖於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北巿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即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其價額共計新台幣11億3,973萬6元。

黨產會表示,中央政府民國38年遷台後,國民黨即逕遷入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使用,在不具備國有財產法規定借用主體為行政機關且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的情形下,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60年11月30日。於借用契約屆滿後,又未依規定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無償返還國家,而持續無權占用至72年3月31日。甚且自72年4月起,在不具國有財產法規定之承租資格下,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80年11月間。79年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察上述情形,竟以收回確有困難不宜招標比價為由,直接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讓售予中國國民黨。

黨產會強調,綜觀前述中國國民黨無權占用、借用、租用,乃至最後讓售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之行為,並無合法權源甚且違反行為時之國有財產法等法律規範,足證國民黨以「黨國不分」之優勢執政地位,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而使其享有此一不當取得財產之利益,已違反政黨機會平等及實質法治國原則。

因此,黨產會委員會議認定,中國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核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惟原地上建物不僅已拆除改建,並連同土地一併出售移轉於張榮發基金會,故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為追徵處分,依法應就該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追徵價額之計算,依法以移轉時之價格為準,並應扣除該次交易繳納國庫之增值稅款。依上開相關規定本件處分(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就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建物共追徵11億3,973萬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