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圍繞核能的討論,出現一個熟悉的轉向:當質疑風險與制度問題時,支持者往往回應「要務實」、「不能被程序拖累」,甚至將反對聲音描述為阻礙發展。然而,這種說法真正迴避的,從來不是情緒,而是責任的歸屬。

核能支持者最常見的論點,是強調技術進步已大幅降低風險。但問題在於,這種說法多半停留在工程機率的計算,而非制度責任的設計。如果風險真的已經低到可以忽略,那麼更應該清楚回答: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如何界定、成本如何承擔、補償如何啟動。否則,「風險很低」只是一種論述,而不是一種可以被檢驗的制度安排。

事實上,國際經驗早已說明,核能從來無法完全依賴市場承擔風險。在美國,透過《Price-Anderson Act》建立核事故責任制度,設有責任上限與跨業者共同分攤機制;一旦事故規模超出上限,最終仍由聯邦政府承接風險。換言之,即使在制度最完備的國家,核能的極端風險,仍無法完全由企業或市場內部化。

日本的經驗更為直接。2011年福島核災之後,東京電力公司面臨龐大賠償責任,但最終仍需由日本政府以公共資金介入,承擔去污、賠償與重建成本,累計金額高達數十兆日圓。這意味著,當風險真正發生時,「責任最終承擔者」往往不是決策當下的推動者,而是整體社會與未來世代。

回到台灣,另一種常見說法,是將能源選擇簡化為供需問題:AI用電增加、再生能源不穩,因此核能不可或缺。但這種論述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能源政策從來不只是供給問題,而是風險如何被分配、責任如何被承擔的制度問題。當風險沒有被清楚定價與分攤時,「多一種選項」,往往意味著「多一層未被說明的責任」。

最值得提醒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程序應該更有彈性」的主張。這類說法看似務實,實則危險,因為它將制度視為障礙,而不是保障。程序的存在,從來不是為了拖慢決策,而是為了確保一旦決策出錯,有清楚的責任可以追究。當程序被簡化,並不代表問題被解決,反而意味著責任被提前抽離。

因此,真正需要被討論的,不是「要不要核能」,而是:我們是否願意在決策之前,就把風險說清楚、把責任寫下來,並確保事後可以被追究。如果這些問題沒有答案,那麼任何關於效率、成本或技術的辯論,都只是建立在不完整前提上的推論。

核能可以辯論,但不能只談可行性,而不談責任機制。當一項政策的風險無法被清楚界定時,所謂的「務實」,往往只是把代價遞延給未來,卻不願說明今天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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