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人類歷史所高喊的言論(新聞)自由,都是為了捍衛「說真話,揭真相」的目的而抗爭,現今台灣卻有高舉「言論(新聞)自由」之名,行自由散播「假訊息」「假新聞」之嫌的現象。如果,謊言、假新聞也被保障、被捍衛,那麼言論(新聞)自由,還有什麼價值?
最近,因為年底選舉,網路上充斥攻擊執政黨,但卻嚴重傷害無辜農民的假訊息,引發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法。對此,台灣多數媒體標題多為「重罰假新聞」「最重拘役3天或罰金3萬」。
然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項規定,已經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修法草案裡絲毫沒有「加重」罰責,只是將「散佈謠言」的文字,增修為「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事實上,法律上所謂「散佈謠言」的定義,已經包括「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這項修法其實是畫蛇添足,因為這些文字反而容易造成嚴重誤解,誤以為只有在「網路」散播才構成違法,但在報紙雜誌、廣播電台與電視,反而不會構成違法。事實當然並非如此。
更令人遺憾的是,一般人搞不清楚也就算了,連許多媒體知名評論者,也是看到影子就開槍,完全沒有意願搞清楚這項修法,並沒有實質改變現行法律的事實,立即對執政黨砲火猛轟,直指返回戒嚴體制一般。
台灣走過長期戒嚴,因為言論而獲罪入獄,甚至犧牲生命的慘痛歷史,仍然記憶猶新,因此,任何對言論自由產生約制的立法或修法主張,立即予以高度質疑與嚴格檢驗。理論上,這在任何民主憲政國家,必然如此,也應該如此。
民主政治,絕對不可能建立在無條件相信政府,歷史經驗證明,民主政治都是在公民有意識的,本著客觀知識與理性判斷,不斷質疑、檢驗政府的過程中逐漸建立。
遺憾的是,台灣社會常將言論自由,窄化為「過去罵蔣經國總統會被槍斃或抓去關,現在天天照三餐加宵夜罵都沒事」的自由,因而沒有真正了解言論自由的真締,更在於藉由資訊自由流通,進而促進「國民自我知識成長」、「社會活躍發展進步」以及「落實民主政治」等多層面的意義與功能。
同時必須指出的是,言論自由的保障,自始就不包括侵犯他人人權的誹謗、說謊、詐騙、恐嚇、揭人隱私等犯罪行為。更進一步言,國家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保障國民基本人權,因此更有義務為了保障人權,明確立法禁止與懲罰侵害他人人權的言論與行為。
過去人類歷史所高喊的言論(新聞)自由,都是為了捍衛「說真話,揭真相」的目的而抗爭,但是,現今台灣卻有高舉「言論(新聞)自由」之名,行自由散播「假訊息」「假新聞」之嫌的現象。如果,謊言、假新聞也被保障、被捍衛,那麼言論(新聞)自由,還有什麼價值?
關於言論(新聞)自由的界限,民主憲政國家早已在違憲訴訟,尤其是在新聞自由的爭議事件中,產生判例,劃出界限,形成諸多理論原則。最常被引用的就是「明顯惡意」與「明知虛偽不實或明知查證容易,卻輕率不做任何查證探知」。
亦即,發佈者「明知所言虛偽不實」或「明知查證容易,卻輕率不做任何查證探知」,且訊息內容之「惡意」,對相關個人名譽、利益或公眾安全與秩序,客觀上明確造成傷害或恐慌失序。
例如,在坐滿觀眾的電影院,突然高喊「有蛇」或「有毒氣」等不實訊息,致使所有觀眾恐慌而爭相逃出,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怎可能高舉「言論自由」而不負任何責任?
簡單說,「故意」是指發佈者明知該訊息虛偽不實;「惡意」是指該訊息內容,明顯對特定對象產生負評;「受害」則是指因為該訊息內容,致使特定個人或群體的尊嚴或權益產生損害。
例如,現今台灣電視政論節目,在民主政治之下,每位評論者針對應該接受社會公評的政府、政黨或政治人物等,即使用字辭充滿「惡意」,而被負面評論的對象,當然都會有「受害」之感,但是,如果是根據「事實」;或「並非明知虛偽不實」;或「並非輕率未做查證」,因此在缺乏「故意」的要件之下,基本上就沒有民刑事的毀謗問題。
同理,以這三項要件,來看最近國民黨大肆在網路社群散播的兩張假照片。一是將來自中國廣東湛江,大量鳳梨棄置河裡,被移花接木,打上文字指稱是「台南鳳梨丟棄電視不敢報導」。
另一是利用9年前香蕉生產過剩而棄置路旁的照片,貼在臉書打上「要吃香蕉的去旗山載」,以及「 高雄旗山美濃的香蕉棄置現場,新聞不敢報,一切都新聞封鎖」等文字。此外,許多新聞與網路留言,還舖天蓋地充斥「超市鳳梨一顆10元」的假訊息。
這兩張照片,「虛偽不實」與「惡意」是很明確的,至於「受害」,如果不是香蕉鳳梨的產季,還可以說,不符合「受害」要件。但如果是在產季,這兩張假照片陷農民於議價弱勢的結果,有其客觀上的明確性,難道發佈者都不必受到懲處嗎?難道農民在所謂的「言論自由」之下,只能自認倒霉嗎?
這張照片被打上「台南鳳梨丟棄電視不敢報導」的文字,並在台灣網路社群被大量散發,但事實是來自中國廣東湛江。 圖:農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