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不滿用路人補繳費用所產生的手續費,經立院決議要自行吸收,因此向高公局提告,討墊付的手續費新台幣2483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近日判遠通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在民國96年8月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補繳費用所產生手續費用,則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然而立法院在103年1月14日院會通過,用路人於超商通路補繳通行費所產生的手續費用,由遠通自行吸收;遠通無法預見政策或個案法令變更,因此受有付手續費的損害,依契約約定向高公局求償。

高公局則主張,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屬於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遠通負擔,而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於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遠通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法官根據兩造契約等相關事證,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商簽約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用路人欠費補繳相關事務,屬契約工作範圍,為遠通自己的事務。

法官認為,遠通電收於立法院作成決議後,選擇以自行給付手續費方式,以維持通路商繼續代收欠費的服務,當中所生的利益,屬於遠通,與高公局無關;雖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而受到損害,但與高公局獲有利益是兩回事,高公局沒從中獲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