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並送立法院審議,若被害者認為該行為令其「心生厭惡或畏怖」,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最重得處以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若在法院頒發防制令還持續違背,得處以最重3年以下徒刑。不過,此法也規定討債公司或記者的跟追行為不在規範之內。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將糾纏行為定義為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該本人社會關係生活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實施」七大類糾纏行為,使受害者「心生厭惡或畏怖」。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院會後記者會說明,糾纏行為的前提是被害人要覺得「心生厭惡或畏怖」,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感受;如果被害人是喜歡被跟蹤,當然不構成糾纏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必須「反覆、持續」實施。但被害人無須認為要蒐集到完整證據才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

至於「反覆、持續」的定義,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這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必須根據行為的樣態在一定時間內的反覆次數。就如同離婚的「不堪履行同居之虐待」,何謂「不堪」?這必須由執法人員根據樣態去確定。法官也會根據證據形成其心證,量刑也可能會有所不同。

條文說明特地強調,這些規定「排除債權人或集團討債或新聞跟追採訪」。徐國勇也說,「記者朋友可以放心,跟蹤新聞不會放這個法。所以記者朋友在追新聞,在門口等待不會構成糾纏行為法」。

法案說明也表示,日本政府有感於糾纏行為的嚴重性與惡質性,於2000524日通過「糾纏騷擾行違規制法」,希望能在初期即有效防制該行為,避免後續發展為殺傷被害人等重大犯罪行為。

花敬群表示,根據日本的法治及經驗及人口數,推估台灣未來一年會有4千到5千件糾纏行為案件,每天約10-15件的規模,以目前警察辦案能力應該足以承擔。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若認定有糾纏行為時,得對行為人警告或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緩。行為人如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逕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局副局長馬振華表示,日本現在類似的糾纏行為還有1萬多件,才會估計出來台灣國內人口比例約會有4千到5千之間案量。這個法律主要要彌補過去的法律不足,根據過去的案例來看,如果行為剛發生,警察機關初步做行政調查,初步的介入,也就是勸阻或制止,這大概可以消彌大部分案件。如果還是不聽從,可以採取書面警告或罰緩。

當被害人報案時,警察機關應展開調查,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警察機關居於調查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到按陳述意見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

如行為人經處分後兩年內,再進行糾纏時,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警察機關也得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防制令。法院若核發防制令,禁止被告相關糾纏行為時,若還違反相關禁制規定,處罰從行政罰改成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馬振華表示,這種由輕到重的介入方式,對於這種反社會的行為會有相當好的效果;但也不至於過度干擾到民眾的社交行為。

此外,草案也規定對於現在進行的糾纏行為,警察人員得即使勸阻或制止其行為,並查證其身份;為保全證據,必要時得逕行通知其至警察機關接受調查。

至於糾纏行為共分為七大類:

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由訊息。

四、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五、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六、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七、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其訂購貨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