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前天通過三項反同婚公投案,引起挺同、反同派熱議。對此,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天(19日)受訪時表示,「這三項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縱使公投案通過,立法者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性戀者行使婚姻權利,因此中選會認為這並不牴觸大法官釋字748號,未來若真的通過此三項公投,若相關權利人認為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的話,也可循現有權利救濟體系,甚至在符合要件下,聲請大法官釋憲。

關於反同婚團體公投案包括「婚姻定義公投」、「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婚二人權益公投」等3項,經舉辦聽證會後,中選會於17日核定通過。

對此,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天赴立法院業務報告時,他特別強調,「這三項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因為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已經明白揭示,不管個人性傾向,同性者與異性者都享有憲法所保障婚姻自由權。

陳英鈐進一步指出,關於「婚姻定義公投」與「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婚二人權益公投」,涉及的是要「用何種立法形式」來保障同婚者的自由權利,至於如何立法,不管是民法、民法專章或另訂其他法律,「大法官釋字指出這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陳英鈐加重語氣地說,縱使公投案通過,立法者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性戀者行使婚姻權利,因此中選會認為這並不牴觸大法官釋字748號,也沒有基本人權公投的問題。

至於外界質疑中選會通過這三項提案有違憲之虞,陳英鈐坦言,聽證會上對於性平教育中的性傾向的確意見分歧,但基於公民投票提案合憲推定原則,也就是說,若非很確定是否牴觸憲法,有疑問的時候會先推定為合憲,因此性平教育也符合通公投要件。

陳英鈐接著說,不過,若未來達到成案門檻,訴諸公投也通過的話,實施上路後,若相關權利人認為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的話,也可循現有權利救濟體系,甚至在符合要件下,聲請大法官釋憲。

 

反同婚三項公投主文如下:

1.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的「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2.曾獻瑩提出的「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3.安定力量聯盟秘書長游信義所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