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未落幕,新任校長管中閔獨董身份未揭露惹議,又被爆出赴中違法兼課,台大上週(24日)舉行臨時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在會中提出「成立校長遴選調查小組」、「應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瑕疵而無效」等案,最後遭全數擱置。教育部也隨即發新聞稿表示,待完整校務會議紀錄送至後,將做適法性監督。

《新頭殼》特別訪問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律師黃帝穎,以法律面分析:管中閔的台哥大獨董身份是否應揭露、身兼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蔡明興是否應迴避;管中閔赴中兼職是否違法遴選規範?教育部與台大校務會議之間關係為何,以及最終教育部若不核准,管中閔跟台大有何救濟方式等面向,以釐清整起事件。

獨董身份沒揭露、蔡明興未迴避違反遴選辦法?

律師黃帝穎指出,台大校長遴選辦法設有迴避機制,明確指出基於情誼因素,如指導教授跟學生、親屬等都是迴避事項,另有足以認定有偏頗之虞事項,如管中閔是台大哥獨董,遴委委員蔡明興是台哥大副董事,甚至有權投票給管中閔,跟師生、親屬關係相比,遴委、獨董之間還有利害關係,當然要迴避。

黃帝穎表示,回遴選過程,依照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管中閔的獨董身分應充分揭露才具備正當性,結果不僅是董身份,就連兼職身份在第一時間卻都沒被揭露,因此在校務會議、遴委會中都是不合法狀態。而台大管理學院先前以廈門大學回函作為管中閔沒有實質兼職的證據,但在法律證據上恐難以斷言。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則指出,台大校長遴選辦法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雖然未明定獨董身份要迴避,但若遴選委員被認定有偏頗之虞,也應該自行迴避。再者,迴避條件有時並不明顯,就算遴選委員自認公正,也可能備受外界質疑,這時也應該自行迴避。

胡博硯舉例,好比他擔任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若今天審理到關於東吳大學的案件,就應該自行迴避。胡博硯也認為,教育部應主動調查,是否因為遴選委員未迴避,而造成投票偏頗情形。

胡博硯也說,教育部應該分兩部分調查,一是遴選過程有無問題、是否公正,為何沒把資訊揭露清楚;第二則是學術倫理、兼職問題。他認為,雖然學倫跟兼職問題與遴選沒有直接關係,但也需要釐清,因為這是每個台大教職都應達到的基本標準。

赴中兼課遭調查 起訴關鍵:出境是否經過核准

至於管中閔涉任公職期間赴中兼職,北檢以他字案偵查是否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機率高不高?對此,黃帝穎指出,北檢在證據方法上採調查出入境紀錄以及核准情形,該法規定卸任公職三年內必須出入境列管,如果有出境,卻沒有核准紀錄,起訴機率相對就高。

球丟回教育部:是否核准校長遴選結果?

胡博硯指出,依照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台大校長遴選辦法,成員須有教職員代表、校友代表、教育部代表等21人,遴選結果最終要報請教育部聘任,但教育部有權審查遴選過程是否合法。他認為,或許遴選人根本不符合資格,難道就要發聘書?這方面教育部仍有審查空間。

黃帝穎則說,針對程序瑕疵,上週台大校務會議中不但沒有補正,反將5個涉及校長遴選的爭議案擱置,形同大學自治功能喪失、自律失靈。他強調,國家基於法治國精神,現在教育部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台大補正程序到合法為止,或命令台大重啟校長遴選。

黃帝穎認為,管中閔目前狀態是違法被選任的校長,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號,當大學自治抵觸法律要求,教育部有權進行適法性監督,可要求台大校務會議、遴委會補正程序瑕疵。

若教育部不核准 管中閔如何自保?

黃帝穎表示,管中閔若認為教育部有怠忽作為,遲遲不核准校長人選,可以提起訴願要求教育部積極作為;若教育部拒絕核准,管中閔可提起訴願要求撤銷處分,若訴願不成可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教育部核准校長人選。

不過,胡博硯也質疑,管中閔是否有權提出訴願,仍待釐清。他並舉例,假如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某A出任部會首長,但總統不批准,身為第三人的某A是否有權請求同意?這跟台大目前情形相似,但最終要如何救濟,是管的律師團需要去想辦法的。

此外,胡博硯也指出,若將遴選結果核准與否當做行政處分來看,台大可請求教育部課以義務,提請訴願以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