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的相關案件昨(26)日一審宣判,判處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當然,這結局,柯P本人自是難以接受,端看其宣判前接受各家媒體專訪時的信心滿滿,再對照昨日稍晚記者會的慷慨激昂,箇中的落差,便可窺見其忿忿不平之情。
然則,動輒將錨頭對準賴清德總統的舉措,筆者頗不以為然,一如先前的分析,假若判決本身真存在著濃濃的政治操弄,那麼,判決結果或該是輕判(十年以下,不會喪失2028參選資格)才對。
因為觀察柯P一貫的政治謀略,批藍打綠、創造自己最大的話語權,在綠營與藍白支持者逐漸涇渭分明、互不相關的現勢下,柯P的存在,反而只會對藍營有傷,對綠營的選票衝擊其實很有限。
再說了,柯P認定自己就是選了總統才遭受執政黨的司法迫害,但說也奇怪,2024年的選舉結果,他可是「柯老三」,或說與綠營常年經營的年輕選票有所重疊,恐有相互傾尬的利益衝突,但據此就認定是上級指示栽贓嫁禍,也未免過於武斷。如果國家機器真有那麼黑暗,那是不是侯友宜、乃至於2028潛在的競爭者盧秀燕、蔣萬安、韓國瑜等人,未來勢必也都會被如法炮製的送辦呢?假若沒有,則柯是不是該反求諸己的省視,在整個公職生涯中,是否真有哪些因著對法規不熟稔而導致觸法的問題存在呢?
(其實對該案有疑義的朋友,真的都該去細讀判決書全文,甚或未來法庭公開出庭畫面,都可以聽聽看。或許支持者會直覺檢調根本就在寫小說,但本案所牽扯的,可不只是柯P一人,同案被告一拖拉庫,牽連甚廣,真要搞你,犯得著如此大費周章麼?)
不過,即便相信司法仍存有一定的公信力(筆者認知,司法或許會選擇性、挑時機的大案小辦、小案大辦,但真要說會「無中生有」,我是不信的。),但在整個柯案審理過程中,所呈現出來「制度」層面上的闕漏,未來顯有補強的必要。
(一)政治獻金上限流於形式
柯文哲一審被認定「收賄」的關鍵,在於威京集團用七名高層當人頭,以分別匯30萬進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的方式,共計210萬,此舉擺明就是要繞過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定。您會覺得,這會是特例麼?還是通案?相信若清查檯面上各該政治人物的政治獻金清冊,釐清捐款人之間的關係,這手法,應該只是日常吧!
既然如此,如果已知這是個大漏洞,恐會成為政商之間勾結的渠道,那是不是應該趕緊修法亡羊補牢呢?要麼就將30萬的額度向下調整,調到人頭數無法湊齊的程度,要不就是類似情事經人檢舉,後經檢調查證屬實,就該嚴懲不貸。畢竟,有誰沒是會捐好幾次三十萬給政客,肯定是有所求吧?!真以為有那麼多有志於參與公共事務的愛國商人麼?
(二)黨檢媒消息的出處註明
儘管柯P一審遭到重判,但判決的理由,不是「Excel Pay」的「小沈1500」,也不是甚麼冷錢包、比特幣,而僅是區區的210萬而已。換言之,這一年多來,各家綠媒名嘴們言之鑿鑿的罪證確鑿呢?根本都不堪一擊、經不起真實的考驗。(那個經營七年檢調線的,現在改跑去經營議會線了,當初爆料是為公義、還是為私利,如今大家明瞭了吧!)
基此,未來黨檢媒相關單位透過記者的對外放話,是否應該明確的註明出處,而不該再以「黨政高層」、「檢調內部人士」等打迷糊仗的方式來進行加料杜撰。畢竟,這些不具名的爆料,可都是毀人名節甚深的指控,假若諸如學術研究引用一句話都需要註明出處,又為何這種無的放矢的莫須有,就可以如此肆無忌憚呢?
當然,您或會說,這是出於保護消息來源者的權宜之計,但說實在的,立基於司法理當無罪推定的前提下,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以這種獨家報導的模式來帶風向,只是為了滿足吃瓜民眾的獵奇之心,真有必要麼?對當事人真有做到公平公正麼?
(三)「抖內政治」的規範當因與時俱進
網路廣宣時代的崛起,如今有越來越多參政者,同時兼具「網紅」的身分,最典型的,當然就是柯P。總覺得柯文哲當前會陷落至如此的困境,很大的原因,在於其未能明確的理清個人與政治雙重身分的界線。
就個人的身分而言,他是政治網紅,小草們的任何捐款,無論流向何方,都是衝著他來的無誤,換言之,自然都是由他所募集而來的款項。
然而,進入到政治的身分,存在著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定,情況就完全不容打迷糊仗,黨的錢是黨的,即便是指名要「抖內」你,只要流入黨的戶頭,那就不是隨意可以動支的款項。
換言之,這就不是甚麼「自己汙自己的錢」足以解釋,黨的錢是黨的,你的錢才是你的,但身為政治人物,非在競選期間,是不能收錢的。相信未來「網紅」參政絕對會是常態,如何在政治獻金相關法規中,明確訂定各種「新興抖內模式」的界線,實有其必要。
綜言之,柯P的案件,自該自己去面對,但其所衍生出來的制度性闕漏,卻有即時亡羊補牢的必要性。因為,「今日柯文哲,明日任何人」,制度的明顯瑕疵擺在那裡,未來無論哪一黨的政治人物,都有可能遭遇到類似的境遇,這該是跨黨派維度的待辦事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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