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彰化地方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卻引發法官要求當庭逮補檢察官事件發生。今(16)日,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指出,儘管媒體把焦點放在「院、檢互槓」,但此事更應關切的是司法機關對於類此案件的警覺心是否足夠。

防暴聯盟表示,「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在第二度撤銷發回的理由中已然指明「嫌犯猥褻、恐嚇犯行達62次(含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無法排除吳嫌有逃亡、滅證的疑慮」,但彰化地院僅提高吳嫌的具保金額、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命吳嫌每日上、下午到轄區派出所報到,不足以防止再犯或湮滅證據、串證或逃亡。防暴聯盟指,下級審法院依然對於被告作成准予交保的決定,認為此舉除違反審級制度,更彰顯了承辦法官對於類此案件的警覺心有所欠缺。

該案被告曾多次誘騙、恐嚇、猥褻過被害人,且多數被害人為未成年人。防暴聯盟質問,承辦法官可曾為被害人及家屬設想?如犯刑只有一次,或可認定無反覆施實之可能,「但62次了,62位的被害人,這樣還不夠嗎」?聯盟痛批,該案被告62次的罪行已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反覆實施之可能,但地方法院卻認沒有「羈押」之必要,「如果62次的犯行還不押,幾次才能押?」

台灣防暴聯盟呼籲承辦檢察官再次提起抗告,並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的刑事合議庭法官,勇於任事,針對本案應自為裁定,不要再讓案件遲遲不決,避免傷害司法威信及人民對於正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