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後所發生一連串爭議的懶人包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到底什麼叫「大學自治」。簡單來說,就是大學有自己的法律,包括課程安排、經費運用、人事配置,必須由大學自己來決定,避免受到政治力的控制,而妨害即使為政府當局所不喜,仍得以自由發展各方面的講學和研究自由,以及師生的異議空間。但這不意味,大學可以自訂任何牴觸國家法的規則,例如大學得拒絕警調特務如四六事件、哲學系事件般進入校園打壓陳抗與異議言論,但不能說在大學內發生犯罪事件也可以不受調查。

前提必須是在「民主社會正當法律的授權下」,大學有自訂遊戲規則不受外部干預的自由。

在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所產生的爭議中,「大學自治」其實是個假命題;從坐擁龐大教育預算、公共資源與校產、教授的學術及社會影響力、校友的政經實力、學生的「暴民」程度等等來看,台大能夠左右政治的力量,恐怕不亞於政治介入校園的干預性。

台大校內挺管、反管兩派各自連署尋求支持,看起來有點諷刺,挺管派主張「抗議政治力介入台大,堅守大學自主」,但如果對主事者背景經歷稍有了解,其中不乏昔日協助政治打壓校園自主的人士;而反管派雖也同樣標舉「貫徹大學自主,自己的學校自己救 」,結論要求「教育部應該不予以核定本次的遴選結果」,卻又主張「呼籲召開校務會議,處理遴選違法爭議」。

這凸顯了此次爭議與其說是關乎大學自治,也就是「台大vs政府」的戰爭,不如說是覆蓋在大學自治外殼下,這個自治體本身的「內部民主」問題。就我本身參與校務的經驗,不可諱言台大校內仍有一股很強的保守勢力,使得校園民主的改革呼聲往往有志難伸;同時也不能否認大學自治作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的立意,在於其具有的公共性格,既有享受公共資源的權利,也有承擔公共責任的義務,因而不可迴避法律及社會的監督。

問題是,教育部本來就有權審查遴選程序與當選人資格的適法性,也是大學法與相關作業規範的有權解釋機關,若認為其中存在牴觸法律的瑕疵,應即積極做出遴選程序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認定,讓這件事的政治效應早點落幕,使爭議得以進入司法程序尋求釐清,一切依法行事可避免干預大學自治的疑慮;但教育部不敢承擔這個責任,一邊說尊重台大遴委會決定,一邊又連下7道公文不信任遴委會決議內容,反而坐實了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卻採取政治杯葛手段的指控。

日前挺管、反管兩派各自上街頭或在校內啟動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遴選是否無效的提案,事實上兩者都還是一種政治盤算,試圖動員校內外的民意來為雙方的立場背書,固然教育部不應屈從外界壓力放棄其合法監督教育機構的職責,但校務會議根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21點第2項也不是審查遴選程序的適法機關,校務會議能處理的是立法權事項,也就是檢討遴選規則本身,校務會議對遴選結果表達的意見,也只是一種民意集結的參考。

所以不論是挺管、反管哪一方動員多少民意,若要真正落實大學自治精神,教育部都不應該被左右,其做出決定的唯一準據是大學法和大學法授權的大學自治規則,依這些規則的適法性去做判斷,使對其判斷不服者得以訴諸司法救濟,這才是法治國家之福。台大校務會議的當務之急是確立未來遴選過程的正當性,以及好好監督任一位校長、提高內部民主性的健全機制;否則作為台灣領頭大學面對此一爭議,若表現出來的還只是民主形式的皮毛,而不願深耕法治基礎,這對社會法律文化恐怕是令人失望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