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1970年轟動台美政壇的「刺蔣案」,主角之一鄭自才明天將在「刺蔣 鄭自才回憶錄」新書發表會,重建當年一些過程;其中,最關鍵的暗殺蔣經國的計劃,之前各方說法不一,實情究竟是如何成形及執行?鄭自才在書中有詳盡的紀實,本刊取得內容摘要如下。

進行這些事,除了我們幾個人之外,理論上聯盟裡面沒有其他人知道。但是我依常理推測,陳榮成一定會去向聯盟主席蔡同榮報告,蔡同榮一旦知道後,以他身為聯盟主席的身分加上私交關係,一定會告訴副主席張燦鍙,他們內部應該會互相知會。所以我一直感覺蔡同榮、張燦鍙、陳隆志(時任聯盟外交部長)應該都知道我的剌蔣計劃。

幾個人自行決定行刺 切斷和組織關係

這件事只是我們幾個人自己的決定,和組織沒有關係,只是做這件事的人剛好是組織的成員而已。所以後來在打官司的時候,我的立場就是切斷和組織的關係,而事實上也和組織沒有關係。結果在瑞典的時候,就是因為我切斷了和組織的關係,遭法院判決引渡回美國,他們認為,如果這是有組織性的行動,就不能引渡,當時在瑞典是這樣判決的。

我們決定行動時,就已經有面對死亡,或者失敗後被終身監禁的心理準備了。因為一旦開槍之後,我們第一個反應一定是轉身逃跑,這時候警察一定會開槍,不是被打死就是被抓,被抓了,罪也是很重。當時我們沒有思考那麼多,如果會想這麼多的話,就不可能去做這件事了。

當年我們決定要刺蔣,與時空背景的影響也有很大的關係。那時候越南戰爭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越南人為了國家統一、獨立,犧牲這麼大;還有巴勒斯坦與以色列的對抗、北愛爾蘭人為了脫離英國而戰。那時候報紙每天都有這類事件死傷的報導,讓我有一種感受,認為其他國家的人民為了國家的獨立,不惜犧牲生命的勇氣比我們高出了幾百倍,我們這樣的犧牲算什麼?所以那時候我才會認為,不論犧牲或是後果如何,這都是我應該做的事。當時我只是這麼想而已,都沒有跟其他的人討論。因為如果組織介入的話,消息恐怕會洩露,一旦洩露出去的話,就很難進行了。所以我才認為,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黃晴美知道我要進行刺蔣時,不但沒有反對,而且還很支持,這一點讓我感受到台灣女性偉大之處。因為一旦我去做了這件事,下場不是被關,就是被打死,無論如何,家庭的重擔都會落在她的身上。當時我認為晴美有能力將這兩個孩子扶養長大,因為她是英文系畢業的,英語能力好,要在美國找工作應該沒有問題,所以我才會下定決心要去刺殺蔣經國。

除蔡同榮、張燦鍙、陳隆志及陳榮成知情外 應無其他人知道

我個人揣測,除了蔡同榮、張燦鍙、陳隆志及陳榮成可能事先知情之外,應該沒有其他人知道。

我們到海邊練槍時,心情其實是非常沉重的,因為練了槍之後,就表示要執行這項行動。這一去,不是死亡就是坐牢,心情當然很沉重。

陳榮成交給我兩把槍,一開始我們還沒有決定要一個或兩個人去執行,但是練槍的時候是我跟 Peter(黃文雄)一起去練的,所以我們彼此心裡有數,應該就是我們兩個去執行。我在台灣當兵時是陸戰隊,曾射擊過步槍,但沒有用過手槍。黃文雄因為在馬祖帶過兵的關係,用過手槍。

至於行動細節,4月23日晚上,也就是行動前一天,我們三個人,包括我、黃文雄、賴文雄曾聚在一起討論。當我們談到由誰開槍時,大家都惦惦(台語:安靜不說話之意),沒意見。最後,我只好說:「我來開槍好了!」我說出來之後,黃文雄說:「不行,你有老婆孩子,由你開槍的話,犧牲太大了。我來開槍好了。」所以就決定由他開槍。我們打算只帶一把槍去,打得中的話,一個人開槍就好了,不必用到兩個人或帶兩把槍;而且兩個人開槍的話,容易被人家發現,失敗的機會也比較大,所以才決定只要由一個人帶一把槍行動。

那天我們也討論如何把槍枝帶到現場,最後決定槍枝由黃晴美在當天早上放在她的 handbag 裡面,帶到現場,再在當場交給 Peter 黃文雄,讓他去執行。

4月24日早上,大家集合準備示威遊行,標語等等的東西都要帶去。蔡同榮跟我住得很近,他說要開車順道過來載我們。蔡同榮把我們載到現場之後,他就離開了,聽說他跑回家,等看電視新聞,因為他知道會發生刺蔣的事。接著就開始示威遊行,主席蔡同榮竟然落跑,由臨時選出來的指揮Chester Shaw在現場發落。當天參加遊行的人並不多,差不多才二、三十人而已,就在Plaza Hotel 前面的廣場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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