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靜儀在網友製作的「勞基法改了啥」懶人包上逐一「批改」,對於「加班上限從每月46小時改成54小時」這點,特別澄清說「連續三個月加班總時數維持138小時,跟修法前一樣。」

真的「一樣」嗎?這種說法完全犯了這次勞基法修法的最大盲點,那就是:休息不能遞延。

不是說我今天熬夜爆肝,明天多睡6小時就補回來;請問1日3餐跟3日9餐有什麼不同?2天不吃然後1天吃9餐跟每天吃3餐總數一樣啊,但是對於身體的負擔和健康的傷害怎麼會一樣?這麼簡單的道理,為什麼當過醫師的林靜儀不懂,還好意思在別人製作的懶人包圖表畫X?

同理,功德院秘書長卓榮泰說「7休1改14休2,得連續上班12天」的規定,不要想成是工作天拉長、而是休息日拉長,這不也跟叫你先餓一天明天給你吃6餐一樣,如果用超越「守訓恆等式」的「榮泰恆等式」來解釋,乾脆做14年休2年不是更好?搞不好不出幾年就可以永遠休息了!

還有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簡稱「老闆有積架,勞工有積假」條款,多久休完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讓我想到《報告班長3》台詞:「榮譽假一定放。不過三天,兩年之內放完!」你覺得你有回答「是!連長」以外的選項嗎?新法甚至連給個期限都沒有,林靜儀強調如果契約終止還沒休完可以換錢,我們先不要假設老闆會那麼壞,加完班故意給你非自願離職,萬一公司倒了或自願離職,你覺得領得到嗎?啊關廠工人的薪水是要到了沒?

官方解釋說勞基法本來就沒規定加班不能換補休,勞動部透過函釋說可以,現在加以明文化並沒有使現況變得更差,是這樣嗎?

這讓我想到2014年在經濟部智財局著作權法修正公聽會上,智財局也是主張修法內容只是將某些對著作權人不利的判決明文化罷了,並沒有額外剝奪你們的權利;但我當時就告訴王美花局長:這句話的意思是,「別擔心,我們只是把你們的惡夢變成現實而已。」

判決、函釋如果不合理,還有變更解釋的機會,重點在於,是判解函釋要合乎法律,而不是法律修訂要配合判解函釋;原本未規定加班能不能換補休是個漏洞,你函釋若要解釋成「沒規定不行就是可以」,同時就也存在「沒規定可以就是不行」另一種解釋的可能性。

問題是你在做解釋時有沒有考慮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則,你是要勞工多賺錢還是多休息,這樣解釋是否真的有讓勞工休息到?或是達到以價制量避免過勞的效果等等。函釋如果不妥就要改,修法時也要重新評估現況的合理性,沒有將錯就錯的道理。

本來還有變更見解彈性的機關解釋,一旦明文化剛性入法就完了。惡夢還有掙扎醒來的時候,讓它變成無法逃脫的現實真的沒有比較不好嗎?到底是真的不懂還是假裝不懂?前者可恥,後者可惡。

「把惡夢變成現實」不叫勞基法啊寶貝,應該叫「勞積法」才對:積假、積勞、積功德,順便也幫執政黨積點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