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選優良法官的彰化地方法院鮑慧忠法官,日前開庭開到一半,因腦中風癱倒在法庭上,目前仍在加護病房觀察中。對此認真負責、盡忠職守法官,我只有尊敬,但法官過勞(死)的問題多年來一直存在,為國惜才,現應刻不容緩謀求解決之道。

據司法院統計,台灣第一審法院每年收案數高達157萬件,經過濾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刑庭法官平均每月承審60.85件,民庭法官則每月平均達66.37件。今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注意到法官一週工時超過60小時的過勞現象,建議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避免影響法官身心與裁判品質。 

司法院多年來一直拿不出具體辦法來解決法官過勞(死)問題,大多一直在「加人」上打轉,就是要增加法官(及法官助理)員額來補充人力資源之不足。好像只要人多就好辦事、就可解決此事。此外,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寫判決書耗費法官最多時間,目前計畫修法簡化判決書,並擴大刑、民事的簡式裁判範圍,此外,也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和解、仲裁等。

固然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確實會有助於案件不致大量擁向負責審判的法庭,所以,呂太郎秘書長表示近幾年案件總數並沒有增加。但是請問:第一審法院法官因為仍要寫判決書,且因人民對司法的要求較諸以往是更高也更精緻,法官花精力在「辦案」(包括:查案、問案),以及寫判決書上,所用的時間只會更多、更長。

參審制 會讓法官更過勞 ?

自從許宗力於去年9、10月間被總統提名為司法院院長後,他未上任前就主張參審制,所以有關人民參與審判這個司法改革議題,司法院在最近一年來就一直往「參審制」方向走。依目前司法院所推進的法制構想,第一審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由三位職業法官、六位參審員一起審理,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三者,都由職業法官與參審員「合作」審理。可以想見的是:如果司法院「參審制」,最終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審判制度一環,刑事案件在絕大多數仍將會由職業法官負責審判的情況下(因司法院在制度設計上只限於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罪,才適用參審判),將會跟目前的情況不會有什麼大太出入,也就無法解決法官過勞(死)的問題。而在採參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既仍由職業法官負責寫判決書,法官過勞(死)的問題恐將益發嚴重。因為,一則職業法官在寫判決書時,恐怕不得不對持各種不同意見的參審員意見有所交代,假如真的發生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對判決結果及理由有不同意見的話,判決書內容將會被寫得更多更長,而所花的時間也更長更久;二則,參審員幾乎都不懂法律(只有法律系、所畢業之人且並非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及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考試委員、軍人、警察、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政府高官、政務人員、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這些人,才有可能成為參審員,此一機率明顯不高),承辦的職業法官在審判程序期日必須要教懂這些參審員針對此一個案所有相關法律的解釋及適用,這只會拖長審判程序的時間,且須花費很大的精力來上法律教育課,而這些參審員能否吸收,聽不聽得懂法官在講什麼又是一大難題,所以可以預期職業法官只會更加勞累而永遠輕鬆不下來。

陪審制 法官審案壓力遽減?

但如果採陪審制,則將完全會是另一種景象。在台灣陪審團協會大力主張採美國式的陪審制之下,依照美國(刑事)法制,不論被告是選擇採陪審團審判還是仍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第一審法院的職業法官都不用寫判決書。據美國法官親口向二年多前赴美參訪的台灣陪審團協會成員表示,在採陪審團審判之下,美國第一審法院法官(美國民事案件也適用陪審團審判)依法不必寫判決書,而仍由職業法官審判的(民、)刑事案件,法官則有權決定要不要寫判決書,但絕大多數的法官都選擇不寫判決書。依照台灣目前由職業法官審判的現況,第一審法院的刑事法官寫判決書,包括:為寫判決書而必須研究、閱覽卷宗、證物所花的功夫,大概占用了法官一半的工作時間,因而如不用寫判決書,估計法官一週工作大約30至35小時就足夠了,這還會過勞(死)嗎?

再者,在陪審團審判之下,只有一位職業法官負責指揮訴訟、適用法律及量刑,而原則由12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判例認定只要陪審員在6人以上就不違憲)陪審員「分工」負責認定事實。認定事實沒有專家(法官是適用法律的專家,但絕非認定事實之專家),人人都可為柯南,但人人未必都能成為專精法律的法律人,認定事實本來就不需要懂得法律,只需要有在日常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中所累積的常識(Common sense)及帶著良心來審判即足矣(法官審判不是也要憑良心嗎?)。由於12位陪審員是來自社會各個階層,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專業或業餘工作及社會歷練,更有不同的人生經驗,每個人對證據所觀察的角度與體認也都會有所不同,這些多元化的常識有助於個案事實之討論及認定(討論及認定的整個過程,稱之為「評議」)。

陪審 集眾人智慧認定真假

由於台灣法官大都出身高層(司法世家在台灣甚為普遍)或成為法官後就進入高層,這高來高去的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以致法官所擁有的日常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中所累積的常識,通常還不及於陪審員,「恐龍法官」之說絶非無據。何況,我們不是常說「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嗎?在12位陪審員集思廣義之下,加上有時間仔細評議(像現在台灣的職業法官三人或五人評議,因工作忙碌而經常流於形式),故我深信評議的細緻及深化程度都遠超過台灣職業法官的評議水準,這只要看過司法院近幾年所舉辦的「觀審」、「參審」或「陪審」模擬審判,及民間(主要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灣陪審團協會)所舉辦的「陪審」模擬審判,應該都會認同台灣人民的確有能力認定事實,而有能力自行評議、審判。

也許有人要質疑,難道不懂法律的人民不需要受法律(法學)的專業訓練就能擔當陪審員的重任嗎?大家應了解,在陪審制之下,因陪審員只負責認定事實而不負責法律的適用,真的不需要受法律(法學)的專業訓練,只要法官在法庭內臨場給予適當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s)就足够了。例如在審前指示,法官主要向陪審員說明的:一是證據裁判原則,二是無罪推定原則,這對法官而言,是駕輕就熟的,而陪審員要了解這二個原則也亳不困難,依國外大型實證研究顯示,陪審團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猶勝於職業法官。但在參審制之下,因參審員的職責必須與職業法官一起合作適用法律,理論上就應該先受法律(法學)的專業訓練,但台灣人民對法律(學)專業知識準備好了嗎?當然没有,且根本還未開始準備,而何時要開始準備?要準備多少的法律(法學)專業知識才够?要準備多久才能進入審判程序?都是未知數。但在陪審制之下,台灣人民都已準備好了,或者說根本就沒有需要準備,因為陪審員只負責認定事實,所以人民無需做任何法律(法學)上的專業訓練以為準備、因應,只要有日常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中所具備的常識即足够了,那台灣的刑事審判如何能在三、五年的短時間內就立刻走向參審制呢?

陪審 法官一人獨挑大樑

在司法院所架構的參審制,需要花用三位法官的人力,而陪審制的承辦法官都是獨任制,也就是一位法官足矣,就省下二位法官的人力,這只消看今天我們台灣第一審法院三位法官在合議審判案件時,都是由審判長一人指揮訴訟唱獨角戲,就可能發生二個法官呆坐法枱,甚至陪席法官還有打磕睡的(更誇張的我過去還看過真有睡著了的),讓人民看了笑話,就可知道在第一審法院三位法官同時審理一個案件,其實是法官人力的虛耗與浪費。因此,在司法院的參審制之下,並未節省法官的人力,只有在陪審制之下,因為有十二位陪審員分工擔當了原本職業法官事實的認定,而僅須由職業法官一人負責適用法律及量刑,法官的人力就明顯不會那麼吃緊了。

再者,在刑事陪審制之下一定有相應的訴訟配套措施,包括起訴狀一本主義及純粹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非92年迄今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所實施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雖然司法院的參審制也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並没有採行純粹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依司法院草案設計,由職業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不少,則調查證據的權限就一定不會全部交由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或其辯護人)主導進行。因職業法官在參審制之下最終仍要負責寫判決書,也仍要負責(與參審員一起)認定事實,且心態上仍會基於過去迄今一向以「辦案」的心態來承審案件,就不可能會退到以「聽訟」的心態來承審案件。這法官的心中只要一想到是要「辦案」,需要調查證據以利事實認定及寫判決書,就自然會很主動地去「查案」及「問案」(法官的理由通常是我不問就寫不出判決書),而不會只以第三者之角色去「聽」、「看」案件的進行,如此,非但「公平審判原則」在參審制之下將會落空(其實,法官只要一開口問證人問題,精明的律師或檢察官就會知道法官在幫那一方),也必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法官 請回到「聽訟者」的公正角色

我誠心建議:法官們,回到「聽訟」的角色去。不要對事實之認定有任何主觀的成見或想法,更不要越俎代庖去幫律師及檢察官調查證據。這只有在陪審制之下,當職業法官不再負責認定事實時,台灣的法官才能放下讓檢察官及律師去主導證據的調查,法官就會更輕鬆許多。看看英美法系的法官,特別是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輕鬆又受人民尊敬,司法也獲得絶大多數人民的信任;反觀我國的司法,法官累得半死却得不到人民尊敬,則第一審法院的法官如果是負責任的好法官,因放不下將永遠會處在過勞的狀態中,而且人民還不會領情,總認為法官在偏袒某一方,這將是不會改變的事實。只有在陪審制之下,當台灣的第一審法官不必去認定事實時,也就跟著不必去調查證據,依法本是由檢察官及律師負責調查證據,再由陪審員去認定事實,人民才會信任法官將不會再貪污、不再是恐龍,也不會再成為執政者的打手,司法的威信才有可能在最短的時間迅速建立。

此外,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不但陪審團的無罪評議由法官宣示判決後,檢察官不得上訴,即使是由職業法官審判(即不適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一旦法官判決無罪,檢察官也仍不得上訴,上訴二審的案件少了,第二審高等法院(分院)及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各自承辦的上訴審案件當然也就跟著少了,而且第二審法院過去經常發生從更一審一路打到更十幾審二、三十年流浪法庭的案件將幾乎不復存在,則二、三審法官雖因是法律審而仍必須寫判決書,但也會比現在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依法都得上訴而檢察也很少不上訴的情況下,每月承辦案件就會減少很多好得多,加上對事實的認定原則上不能上訴,也就很難推翻第一審的事實認定(在陪審制之下,二審不會再是如現在所採行的事實審,而必須改採法律審),第二、三審法官在大都不需要自行認定事實之情況下,寫判決書的負擔原則上只在法律層面,也就跟著不需要超時加班,或至少會比現在輕鬆多了。但在司法院的參審制之下,檢察官的上訴權不會比現況受到更多的限制,與過去及現在職業法官審判所遭遇的情況大抵相同,第二、三審法官恐怕辛苦依舊,人民對第二、三審法官的批評、嘲諷也必然依舊。

但司法院却仍堅持參審制,台灣的法官們看起來也逆來順受,你說觀審制就觀審制,你說參審制就參審制,此種服從性與他們所強調的獨立性,感覺上相當諷刺。我不禁要問:台灣法官們為什麼不支持甚至反對陪審制?究竟是專業的傲慢與偏見而不相信人民有能力獨力認定事實?還是權力慾作祟不想失去調查證據權與認定事實權?還是責任心過重想當包青天,深怕人民把你的案件搞砸了?還是不想得罪當道、不願與上面唱反調?抑或是……?讀者諸君,自己去想可能性吧!我可不想再被法官們群起攻之了!

最後,我必須申明:在陪審制之下,固然可以解決台灣法官的過勞(死)問題,但其實這只是在台灣採行陪審制好處的附帶效果(在國外有不同的司法傳統或司法文化就未必需要此一附帶效果),絕不是我在台灣提倡、推行陪審制的理由,像針對第一審法院不用寫判決書就不會形式上出現判決理由這件事,許宗力院長就質疑有嚴重違憲之嫌。而我為什麼強力主張:「第一審法院不必寫判決書」,這雖是很要緊的議題,也是堅持採美式陪審制的重要理由之一,但終非是本文關注的重點,就另闢文再詳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