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等人涉嫌掏空公司資產等案,認為趙藤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另慣以行賄公務員謀取開發案利潤,具體求刑總計24年。

北檢指出,趙藤雄以遠雄人壽龐大資金投資不動產開發,不思正當經營,罔顧法令限制保險業關係人交易以達防範利益衝突的立法目的,憑藉董事長地位恣意主導集團員工,隱匿遠雄人壽利害關係人交易。

起訴書指出,趙藤雄使遠雄人壽等公司治理及內控機制完全喪失,並使遠雄營造等公司淪為其個人營造部門,施作總契約金額達270億元的工程,卻未獲取分文合理利潤,嚴重損害公司資產與全體股東利益。

檢察官認為,趙藤雄涉犯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等罪,前後犯罪長達10年,犯後一概供稱由下屬主導而諉過他人,就財報不實等部分求刑10年。

針對趙藤雄涉及的土城及新莊開發弊案,檢察官認為,趙藤雄明知土城開發案位處曾發生傷亡人數高達近百人礦災的海山煤礦,且該區域內有斷層及地震帶,甚至有土石流潛勢溪經過,卻為謀求鉅額開發的私人利益,罔顧企業社會責任,行賄都市計畫委員,放寬土城開發案建築高度至100公尺。

此外,趙藤雄又以承攬土方清運工程的不正利益行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請託周勝考施壓環保局隱匿環評委員會決議,額外獲取28%的設計容積率,預估可謀求不法利益高達25億元。

檢方認為,趙藤雄挾其財富資源,慣以行賄公務員方式排除阻力進行開發案獲取鉅額利潤,無視土城開發案帶來的環境生態破壞,置廣大居民生命財產的風險於無物,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巨,腐蝕公務人員廉潔的不可收買性,加深國民對重大工程政商舞弊的刻板負面印象。

檢察官認為,趙藤雄犯後避重就輕、掩飾犯行,難認有悔悟之意,就行賄、期約賄賂等罪部分共計求刑14年,連同掏空遠雄資產求刑10年,具體求刑合計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