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952年12月間台灣發生『鹿窟事件』,究鹿窟山區是否真為「武裝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迄今未獲平反、賠償或補償?監察委員高鳳仙和楊美鈴經過一年半的調查,今天對白色恐怖時期的鹿窟事件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這個案子是台灣最大白色恐怖事件,逮捕及訊問896人,判刑及感訓112人,補償及賠償5億4,563萬4,000元。兩位監委表示,當時軍方審判草率,不但違反法律,更嚴重侵害人權。
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生前曾調查「鹿窟事件」,以口述歷史方式,訪談100多名村民。監察院這次調閱許多未曝光的官方文件,也訪問了數十名村民。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此案調查費時一年半,曾經向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新北市政府、台北地方法院等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頁數數以萬計;監察委員曾赴鹿窟村現場履勘,訪談當地村民及諮詢相關專家學者數十人,提出長達600餘頁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鹿窟事件被認為是西元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的政治案件,被逮捕及審判人數眾多,賠(補)償金額也最高。調查報告除對於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外,對於過去較少討論的軍隊搜捕期間強占民宅、恣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寺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也提出調查意見。希望監察院的官方調查報告,對國家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38年9月間,陳本江及陳通和兄弟奉共產黨在臺最高領導人蔡孝乾之命,於鹿窟地區建立基地及成立「北區武裝委員會」,40年底或41年間,鹿窟基地改組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許多隊員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村民,因為受到各種脅迫、利誘或矇騙而加入。官方文件雖稱其為鹿窟武裝基地,建立目的係為配合共產黨解放臺灣,但因武器不多且性能不佳,隊員軍事訓練不足,所以戰鬥力相當低。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國防部派軍隊3,800餘人至10,000餘人,自41年12月28日夜間起,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共逮捕及訊問896人,由保密局於光明寺訊問,至42年1月19日始撤離。許多村民控訴,在此期間,村民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不少人被嚴重刑求,軍隊恣意搜刮村民財產等,然因無官方紀錄而無從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保密局將231名案犯移送偵查審理,判決有罪93人(死刑28人、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64人),以自新運用及感訓為名,淪為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私人奴僕者19人。軍法官在審判時,未詳查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有無遭受刑求或受調查人員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因不當審判而造成國家補償及冤獄賠償,合計新臺幣3億9,435萬5,000元。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之領導者多為外來人士,最高領導陳本江、陳通和、幹部、重要成員及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均准予自新,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40餘位至綠島服刑期滿之村民,遭延誤46日至83日始獲釋,僅8位獲得冤獄賠償。19位感訓者竟淪為谷正文私人奴僕,時間長達1,524日至2,315日不等,造成後續冤獄賠償1億4,884萬7,000元。
村民呈上復審均遭保安司令部(下稱保安司令部)駁回,6位經總統批示復審者,有期徒刑5年變為10年,無期徒刑變為死刑、褫奪公權10年變終身,對被告人權造成侵害。
高鳳仙表示,調查此案著重在司法審判上不但違反法律,而且侵害人權。按照刑事訴訟法,逮捕、釋放都有一定程序,但當時軍方進行逮捕、訊問,對被告提出的抗辯都不採納,也沒有讓當事人有對質的機會,草率認定、草率判決,有的人從被抓到處死都沒有通知當事人家屬。
高鳳仙表示,站在被害人的立場,鹿窟雖有共產主義思想,但村民受到的司法待遇,極不符合人權。政府根據民國84年制定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和民國87年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針對鹿窟事件賠償新台幣5億多元。
她指出,賠償只限於受審判者和谷正文作證、遭感訓實為奴僕的19人,其他還有很多是被刑求後被釋放,根本沒有留下證據,也求償無門的人,包括當時鹿窟村長的小孩,當年只有10歲,被打得很慘,因為年紀太小無法判刑而被釋放。
她希望行政院能夠研議相關法令和措施,補償受害者及其家屬
以下為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糾正案之詳細內容如下:
(一)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臺北衛戍司令部及警方派軍隊3,800餘人(國防部推估)至10,000餘人(民間人士宣稱),自41年12月28日夜間起,對鹿窟山區展開包圍、搜索及逮捕行動,以光明寺(菜廟)作為臨時聯合指揮所,由保密局進行訊問,並鼓吹自首,至42年1月19日始命部隊撤離。據官方文件記載,41年12月30日拘留嫌疑人犯896名,經訊明交礦場、村里領回者711名,經續訊問者183名;至42年3月3日止,擊斃及困斃各1名,並受理自首份子119名與逮捕外來幹部及隊員112名,合計受理案犯231名。軍隊幾乎沒有遭遇抵抗,即將「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瓦解,阻止共產黨勢力擴張,基於當時國共仍處於對戰狀態之時空背景考量下,為避免臺灣受到共產黨勢力之威脅並確保臺灣安全,固有其必要性。惟被逮捕、拘留及訊問之村民近900名,被繼續訊問者183人,在光明寺訊問期間約20日。許多村民控訴,軍隊於搜捕期間有恣意宰殺並食用村民所飼養家禽,及搜刮村民財產情事;許多村民遭捕後拘禁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不分男女、年紀都坐在一起,不能換洗、休息或睡眠,時間長達數日或數十日;保密局於調查過程中,對許多村民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更有人於釋放後自殺,不少村民因被刑求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許多被逮捕、拘禁及刑求之村民,因其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且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而不能依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或補償,保密局、保安司令部核有嚴重違失。
(二)保密局於42年3月25日將231名案犯移送保安司令部;該部軍法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者2人,先後起訴及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判死刑者28人、無期徒刑者1人、有期徒刑者64人(其中12年者27人,10年者4人,8年者30人,6年者1人,3年者2人);自新運用19人、後續自新7人、自首8人。惟法官未查明部分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減刑事由,即判處其死刑及有期徒刑。在偵審中,軍事檢察官及法官對於許多被告辯稱其於光明寺因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主張,均未予審酌,亦未向被告提示物證或名冊等重要物證,多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於法不合,侵害被告人權。因不當審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判刑者或其家屬,合計3億8,550萬元;另不付審判者,經法院判處冤獄賠償,合計885萬5,000元,共計3億9,435萬5,000元之補(賠)償損失,核有重大違失。
(三)多位村民陳述,40餘位獲判有期徒刑者,至綠島服刑期滿後,延誤46日至83日始獲釋放,官方資料顯示僅有8位經法院判決冤獄賠償,合計243萬2,000元;「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之領導者多為外來人士,最高領導陳本江、陳通和、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重要成員及幹部李上甲、方金澤、汪枝、鍾金鳳、盧哲德、林三合、陳銀、林素月、張棟柱、林先景、陳焰樹及陳廖紅柑,均准予自首或自新,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19位因自新而交保密局運用者(其中6位未成年)均淪為谷正文之私人奴僕,時間長達1,524日至2,315日不等,造成後續冤獄賠償金額合計1億4,884萬7,000元(因延期釋放與自新不當運用者,共賠償1億5,127萬9,000元);家屬陳稱,被處死刑者在執行死刑過程中,未通知家屬;村民呈訴復審均遭保安司令部駁回,6位村民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其中4人有期徒刑5年變為10年、褫奪公權4年變為10年,1人有期徒刑10年變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變為終身,1人有期徒刑12年變為無期徒刑,再變為死刑、褫奪公權10年變為終身,復審對被告並無任何救濟功能,反而造成加重刑期或判處死刑,對被告人權造成侵害;保密局、保安司令部核有明確違失。
2000年12月29日,台北縣政府在光明寺下方興建《鹿窟事件紀念公園》,同時立有紀念碑一座。 圖:取自汐止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