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桃園市新屋區疑似違建且無營業登記之亞洲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消防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年輕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凸顯國內消防救災作業存有諸多問題等情」一案,監察院通過對桃園市政府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江綺雯表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83年10月19日核發桃園市新屋區保齡球館建物之使用執照時,就知悉建物有未完成建物存在,且稅務局自83年12月起課本案建物面積5,188平方公尺之房屋稅,建物之核准面積部分與違建部分同時建造,為一個不可分割之建物,且違建面積高達85%,合法面積僅15%,違建部分坐落於農業區,用目測即知本案建物之主要構造與設計圖樣顯不相符,該府工務局竟違法核發使用執照。
監委說,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任由該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之久,期間做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用途,該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該違建未能切實進行查報、稽查及裁處,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造成本案違建拆除順序延後,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監委指出,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明知本案建物坐落農地違法供新屋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該農地不能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無法輔導使其合法化,竟仍執意而為,於103年8月15日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遲至103年12月2日始辦理現勘,於103年12月4日移請城鄉發展局依法核處,然新屋保齡球館卻於104年1月20日發生火災,相關人員辦理過程即有違失。
監委表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就99年到103年間保齡球館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計8次,所記6項目缺失從未進行改善,消防人員在100年至103年辦理安全檢查及複查時,竟均勾選合格,球館管理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因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利罪嫌而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且造成104年1月20日發生本件火災時,因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未發生作用,而未能快速查覺、熄滅火災。該府消防局對於「檢修申報結果一再不合格,複查結果一再合格問題」未能列管,致新屋消防分隊消防安檢放水情事長期存在,安檢顯有流於形式。
監委說,本案火災發生時,消防局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明知起火點位於建築物後方,卻未掌握火場狀況、水線佈置及火點攻擊狀況,貿然決定不派員自後方攻擊,而派員由建築前方進入室內搶救,且未依規定落實火場人員管制,又僅攜帶1支無線電,未使用直通頻道,全程以「中繼頻道」指揮救災,疏於注意鐵皮屋對無線電通訊之重大阻礙,未曾與室內救災人員確認通信狀況,致火場發生極端狀況,室內人員無法及時收到其撤退命令,釀成6名年輕消防人員殉職。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江綺雯表示,本院請該府將違失情節嚴重或已由檢方起訴之湯佳興、林國強、鄭紹春、吳尚城、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等7人移送懲戒;此外尚有城鄉發展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違失人員計31人,其中15人已罹5年懲處時效,請該府應將未罹時效之時任城鄉發展局局長吳啟民等16人加以議處。